喬·勞裡亞報道說,如果美國贏得上訴,朱利安·阿桑奇將面臨嚴格的間諜法起訴,該法源於英國《官方機密法》,該法是壓制新聞自由歷史的一部分。
美國鎮壓的悠久歷史
儘管有憲法規定,新聞自由
1950 年修正案將“幾乎所有美國報紙以及所有出版商、編輯和記者都定為犯罪分子,而他們卻沒有做出任何不當行為”
“
By 喬·勞里亞
財團新聞特刊
首次發佈於 11 年 2021 月 XNUMX 日
F從成立之初起,美國就找到了在政治上有利的情況下剝奪新聞自由權利的方法。
最新的方法之一是逮捕 維基解密 兩年前的今天,出版商朱利安·阿桑奇(Julian Assange) 被起訴,並對其提出起訴——這是出版商和記者首次因持有和公佈國家機密而根據1917 年《間諜法》受到指控。
儘管美國多屆政府曾差點懲罰洩漏國防資訊的記者,但他們都撤回了,直到阿桑奇。他們因與政府發生衝突而受到限制 第一修正案, 該法案禁止國會通過任何限制新聞自由的法律,包括《間諜法》。
在法庭解決法律衝突並導致《間諜法》的部分內容違憲之前,該法威脅新聞自由的措辭仍然存在。受到 1950 年該法案修正案的支持, 唐納德·特朗普政府越過紅線逮捕一名記者。 1961年的一項修正案規定 可能 起訴在美國境外行事的非美國公民。
川普政府對出版商的首次起訴為新聞業的未來開了一個令人震驚的先例。
喬·拜登總統的司法部尚未推翻川普繼續尋求從英國引渡阿桑奇的舉動,儘管它本來可以這樣做。相反,它於 13 月 17 日決定對 Vanessa Baraitser 法官以健康為由不將阿桑奇引渡到美國的決定提起上訴。如果美國在上訴中獲勝,阿桑奇將被帶到維吉尼亞東區,面臨 175 項《間諜法》罪名,相當於 XNUMX 年監禁,而巴雷策在她的訴訟中沒有對這些罪名提出質疑。 判斷.
新聞自由的威脅是美國歷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桑奇的被捕和起訴是政府對自由媒體進行的一系列鎮壓的一部分,首先是英國對美國殖民者的鎮壓,然後是美國政府,美國政府以《英國官方機密法》為基礎制定了《間諜法》。
佔有與傳播
阿桑奇 並沒有像典型的間諜案那樣將國家機密傳遞給美國的敵人,而是傳遞給公眾,美國和英國政府很可能都將其視為敵人。
阿桑奇揭露了國家的犯罪和腐敗。從歷史上看,懲罰這種對政府的合法批評等於是對政府的指控 煽動叛亂,但 兩項煽動叛亂行為在成為法律後不久就被美國廢除,不再記錄在案。
過去其他記者和出版商也曾根據《間諜法》被起訴,但 主要是因為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批評並試圖限制徵兵。
阿桑奇成為 第一位被起訴的記者 根據該法案的一些條款,未經授權擁有(或甚至試圖擁有)國防材料並單獨傳播該材料均構成犯罪,因為從技術上講,他或為該公司工作的任何人都不是犯罪行為。 維基解密 被授權這樣做。
他基於《間諜法》的起訴書中使用的語言非常廣泛,理論上任何分享機密資訊的人 維基解密 在社群媒體上發表文章也可能會被起訴,更不用說許多主流媒體組織經常報導和引用機密資料,包括來自 維基解密。
過於寬泛的語言意味著政府通常不會 必須證明 其意圖是傷害美國,只是被告(本案中的阿桑奇)知道它可以這樣做。
擁有和發布機密資訊也不必對美國造成任何實際損害 政府不 需要證明 該出版物實際上威脅了國家安全。
意圖、保留、溝通和人員
涉及阿桑奇間諜法起訴和英美間諜立法歷史的主要問題是: a) 意圖:動機是否與起訴相關以及是否可以進行公共利益辯護; b) 個人:負責起訴的人,無論是政府官員(通常是洩漏秘密的來源),或是任何人,包括發布秘密的記者; c) 保留:未經授權的佔有是否構成犯罪; d) 通訊:法律認為未經授權的國防資訊通訊。
大西洋兩岸間諜法的這四個面向在 1889 年至 1989 年的一個世紀中以多種複雜的方式演變,特別是它們如何影響新聞業。但早期政府也找到了遏止新聞自由的方法。
起訴言論的歷史
雖然阿桑奇是第一位因持有和傳播機密資訊而被起訴的記者,但美國起訴言論的歷史由來已久。
1735 年,英國殖民地紐約發生了一起經典案件,即一名出版商因在後來成為美國的領土上出版批評政府當局的資料而被起訴。
殖民地總督威廉·科斯比 (William Cosby) 任命約翰·彼得·曾格 (John Peter Zenger) 為《 紐約週刊 受審 因發表文章指控科斯比操縱選舉和其他腐敗行為。
儘管法官根據當時的誹謗法下令判曾格有罪(即使對政府的批評即使屬實,也將被定為犯罪),但陪審團宣判曾格無罪,認為法律不公正。這歷史性案例 陪審團無效 為美國獨立戰爭後的第一修正案鋪平了道路。
「莫里斯 被稱為 曾格的案例‘美國自由的萌芽……隨後徹底改變了美國。’”
如果阿桑奇被引渡並在維吉尼亞州亞歷山大接受審判,陪審團無視《間諜法》對新聞自由的壓制性限制,可能是阿桑奇獲得自由的最大希望。這樣的事件也可能為基於第一修正案的法律成功地挑戰憲法鋪路。
第一修正案的起源
曾格 手機殼 52 年後,紐約《獨立宣言》簽署人古弗尼爾莫里斯 (Gouverneur Morris) 在 1787 年美國制憲會議上提到了這一點。莫里斯 被稱為 曾格的案例是「美國自由的萌芽,是後來徹底改變美國的自由的晨星」。英國普通法中美國反叛者所反對的眾多內容之一是,在誹謗案件中,真相不能作為辯護理由。
雖然 維吉尼亞殖民地立法機關 民政事務總署 通過了 權利宣言 在1776 其中包括這樣一句話:「新聞自由是自由最偉大的堡壘之一,除非是專制政府,否則永遠無法受到限制。」儘管其他12 個殖民地中的XNUMX 個也通過了類似的措辭,但這一說法和其他殖民地都遭到了抵制。制憲會議通過的權利宣言的一部分。
經過三年多的辯論,《權利法案》於 1791 年 XNUMX 月被添加到憲法中。其中第一項權利規定:
“國會不得制定任何關於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 或限制言論或新聞自由; 或人民和平集會並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1798 年煽動叛亂法
《權利法案》通過僅僅八年之後,新聞自由就對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構成了威脅,他的聯邦黨推動 通過國會 外國人法與煽動叛亂法. 他們將對聯邦政府的批評定為犯罪:
「撰寫、印刷、發表或出版,或促使其完成,或協助其完成,任何針對美國政府、國會眾議院或總統的虛假、誹謗性和惡意的寫作,意圖誹謗、蔑視或誹謗,或煽動美國人民的仇恨,或煽動叛亂,或煽動非法聯合反對政府,或抵抗政府,或援助或鼓勵外國的敵對設計。”
1801 年,國會沒有更新該法案,托馬斯·傑斐遜總統赦免了因煽動叛亂而服刑的囚犯,並退還了他們的罰款。
在美國內戰中起訴媒體
接下來,在 1860-65 年美國內戰之前,新聞自由受到嚴重攻擊。爭取廢除奴隸制的報紙編輯遭到暴徒的攻擊,有時是由民選官員指揮的。超過 100 名暴民襲擊了廢奴主義報紙。 1837 年,一位編輯 殺害 由暴徒所為,其組織者之一是伊利諾州總檢察長。
戰爭期間,許多編輯和記者在北方被捕。 “在整個戰爭期間,報紙記者和編輯因反對徵兵、阻止入伍、甚至批評所得稅而在沒有正當程序的情況下被捕,” 根據 第一修正案百科全書。
紐約和新澤西的大陪審團列出了一份因稱這場衝突為「邪惡戰爭」而受到譴責的報紙名單。郵局被勒令停止投遞這些報紙,“費城的美國法警在乘火車抵達時沒收了所列報紙的副本。”
百科全書說,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政府在沒有任何法律程序的情況下限制新聞自由。軍方經常逮捕報紙編輯並關閉他們的出版社;軍事法庭以鼓勵抵抗為由將其中一些人流放至南部邦聯。”
國務卿威廉蘇厄德下令逮捕一名編輯 弗里曼的日記 涉嫌叛國言論,戰爭部長埃德溫·斯坦頓“授權軍事總督摧毀陸軍辦公室” 週日紀事報 在華盛頓。”
亞伯拉罕·林肯 (Abraham Lincoln) 總統在 1861 年 XNUMX 月的一次演講中提出了這樣的困境:“政府必須過於強大以至於無法保障本國人民的自由,還是太弱而無法維持自身的存在?”為了尋求平衡,林肯推翻了安布羅斯·伯恩賽德將軍暫停軍事行動的命令。 芝加哥時報 並批評約翰·斯科菲爾德將軍逮捕了該報的編輯 密蘇裡州民主黨人。
更令人擔憂的是,南方邦聯將軍透過閱讀北方報紙來了解聯邦軍隊的動向,這個問題在 50 年後出現在《間諜法》。 1862 年,林肯為那些鼓動反對徵兵的人設立了軍事審判,這個問題後來也被編入了法案。
1889 年官方保密法 & 間諜法的起源
對阿桑奇提出指控的 1917 年美國《間諜法》源自 1889 年英國《官方機密法》。 反間諜法被取代 1911 年美國國防機密法,這是基於英國立法第 1 條, 1889 年官方保密法.
《國防機密法》這一部分的措詞與《官方機密法》幾乎相同。其中一些語言在《間諜法》中得以保留,以誘騙阿桑奇。
1889 年英國官方保密法規定:
1911 年美國國防機密法案 說:
1889 年官方保密法
1889 年《官方保密法》是在愛爾蘭和英國持續動盪的背景下頒布的 張力 俄羅斯在阿富汗問題上與俄羅斯的緊張關係,受到有關俄羅斯對英屬印度的圖謀的誇大媒體報道的炒作。那也是一個時代 自由職業者 英國在帝國的海外間諜。該法案是在英國陸軍部情報部門成立 16 年後出台的。 1889 年之前,竊盜罪是唯一禁止取得和洩露政府機密的法律。
可能直接導致該法案出台的案例之一是外交部職員查爾斯·馬文(Charles Marvin)的案件,他透過在報紙上自由撰稿來補充收入。在 1878 年的一篇文章中,他憑記憶複製了一份英國與俄羅斯的秘密條約,但針對他的案件被駁回,因為他從未從外交部實際取走該文件。如果馬文確實是《官方保密法》的催化劑,那麼可以說,它是為了阻止未來的記者非法取得和發布國家機密。
1889 年法案「是維多利亞時代立法的經典,在某些方面明確,在其他方面含糊不清,但比隨後的法案更加自由,」說 財團新聞 法律分析師亞歷山大·麥庫里斯。 「1 年法案的第 1889 條顯然與間諜活動有關,儘管其措辭非常模糊,理論上它可以延伸到包括其他形式的披露。然而,我懷疑維多利亞時代的法官是否會允許它用於起訴真正的間諜行為以外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1889 年法案包含了明確的公共利益辯護,但僅限於政府僱員。
「如果一個人透過其持有或曾經持有 辦公室 在女王陛下,合法或非法地佔有或控制任何文件……在任何時候,以腐敗或違反其官方職責的方式,將該文件傳達或試圖傳達給任何不應該向其傳達該文件的人,國家利益,或 否則符合公共利益, 屆時,他將犯下失信罪。” (強調是添加的。)
公共利益辯護被添加到該法案之後 反對 議會認為,該法案可能會懲罰披露政府腐敗和不當行為的行為。
該法第 1 節 將任何未經授權擁有甚至未經授權“了解”任何秘密信息的人定為犯罪(這顯然是為了防止記住秘密,就像馬文所做的那樣)。這也將其定為犯罪 將此類資訊傳達給未經授權的人員。即使嘗試做這些事情也是犯罪。從技術上講,阿桑奇在沒有公共利益辯護的情況下,應該根據該法案的這一部分承擔責任,因為他不是政府僱員。
第2 條僅涉及政府官員,如果該官員「腐敗地或違反其公務,向其所接收的任何人傳達或試圖傳達該文件、草圖、計劃、模型或訊息,則該官員將犯有違反信任罪」。那時不應該傳達同樣的訊息。”
任何「煽動」或「慫恿」他人實施該法案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人也可能受到起訴。這裡首先介紹的「煽動」罪在現行的美國間諜法中仍然存在,並且是對阿桑奇的指控的一部分。 被告 “故意且非法地獲取並協助、教唆、慫恿、誘導、促成和故意導致[切爾西]曼寧獲取文件…”
1889 年法案的管轄範圍僅限於“女王陛下的管轄範圍”,但世界任何地方的政府官員都可能因違法行為而受到起訴。僅僅擁有和傳播屬於輕罪,而向外國傳遞國家機密則是重罪。
這是第一部間諜法,它構成了美國、英國和英聯邦所有此類法律的基礎(包括間諜法) 法 在阿桑奇的祖國澳大利亞)將未經授權掌握國家機密並傳播這些秘密定為犯罪行為(即使對媒體也是如此)。 英國和美國的後續版本完善並強化了這個基本主題,並做出了一些重要的改變。
1911 年美國國防機密法
在 1911 年《美國國防機密法》頒布之前,美國唯一針對間諜活動的法律是與叛國罪、竊取政府財產和非法進入美國軍事基地有關的法律。
只是 三段 長期以來,《國防機密法》的措詞與《官方機密法》密切一致。 DSA 第 1 條涵蓋任何「取得」「其無合法權利」的國防資訊的人。任何「未經適當授權」「接收或取得」此類資訊的人也違反了這項法律。
未經授權「故意」向「任何無權接收該訊息的人」「傳達或試圖傳達」此類訊息的人違反了該法案。第 2 條規定,如果將機密洩漏給外國政府,將被判處十年監禁。
1911 年官方保密法
1909 年 5 月,外交部、陸軍部和海軍部成立了特勤局,主要負責處理「廣泛的德國間諜活動」。該局分為國內事務局(MI-6)及國外事務局(MI-5)。兩個機構今天都承認,導致其創建的德國間諜恐慌主要是媒體炒作。 MI-XNUMX 網址稱:
“‘拒絕接受德國服務生的服務’,《每日郵報》建議其讀者。 “如果你的服務員說他是瑞士人,請要求查看他的護照。”這種危言聳聽反映了英德海軍軍備競賽和第一次世界大戰臨近所造成的緊張局勢。大多數說服白廳相信在英國面臨「廣泛的德國間諜系統」的「間諜」都是媒體和大眾想像中的虛構人物。
儘管如此,在該局成立兩年後,以及美國《國防機密法》通過六個月後,英國國會 重演 在一天之後 一小時 下議院辯論其 修訂 22 年 1911 月 XNUMX 日頒布的《官方保密法》。議員阿爾菲斯莫頓 (Alpheus Morton) 爵士 說過 「在沒有機會討論的情況下通過這樣一項法案是非常不尋常和非同尋常的事情。儘管我不想堅持這一點,但我認為,如果沒有適當的機會討論每一項條款,則不應在眾議院處理法案的所有階段。”
1889 年法案中刪除了對公共利益辯護的明確提及。
1911 年《官方保密法》也增加了令人震驚的第 2 條, 未討論 在通過之前,在議會或媒體上完全沒有必要,稱不再需要證明一個人有罪——表面上有犯罪行為就足夠了。
「(2) 在根據本條提起的起訴中,無需證明被告犯有任何可能會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特定行為,並且,儘管沒有此類行為被證明對他不利,如果從案件情況、他的行為或他所證明的已知性格來看,他的目的似乎是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目的,那麼他可能會被定罪…”
1 OSA 第 1911 條適用於「任何人」「取得或傳播」「被認為」、「可能」或「意圖直接或間接對敵人有用」的國家機密。這種極為廣泛的語言將其定為犯罪 任何人 僅出於任何“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目的”而“接近或位於本法含義內的任何禁止地點”的人。
舉證責任從檢察官轉移到被告身上,檢察官不再需要證明 1889 年的要求,即被告的動機損害國家利益。獲得的任何官方文件都被視為“損害國家利益……除非另有證明”。這超出了《國防機密法》中的任何規定。
任何人接受秘密都是犯罪行為,「除非他證明向他傳達的草圖、計劃、模型、文章、筆記、文件或訊息違背了他的意願」。 1920年 修訂 該法案將「錯誤傳達或保留官方文件」定為犯罪——這是美國或英國間諜法首次提及「保留」並將其定為犯罪。這導致伯納姆子爵 警告 在上議院修正案辯論期間:
“據我所知,沒有哪個國家報紙的編輯不時擁有被帶到他辦公室的官方文件,這些文件往往不是他自己要求的,這可能會給部長帶來不便。負責部門的人應該出去了。”
唐納德·麥克林爵士議員在眾議院辯稱,這些修正案威脅到新聞自由。 「我發現很難將我關於這項法案的語言限制在議會的適當範圍內。這是將戰爭權力箝制在和平時期公民自由的另一個嘗試,」他說。
儘管該法案的主要目的是針對外國間諜活動,但這兩項英國法案和一項美國法案中的“任何人”一詞絕不排除對一名記者的起訴,這是1938 年倫敦“自由”會議的主題。新聞界和官方保密法的挑戰。”
後來成為國會議員和副檢察長的丁格爾·富特在會議上發表演說時說: 說過:“這些法案現在構成了一種法定的怪物,廢除了幾乎所有保護被告的通常規則,在我們的刑法中沒有任何東西可以與它們相比較。”
儘管阿桑奇是第一個根據美國法律被起訴的人,但英國記者已經因洩露國家機密而被起訴。 1971年 記者、編輯 星期日電訊報 是 起訴 根據 1911 年《官方保密法》,發布有關英國在奈及利亞內戰中的政策的外交部文件。政府在審判中敗訴,因為這些資料被證明只是讓政府難堪。
1978 年,兩名英國記者根據 1911 年《官方機密法》在所謂的“ ABC 試驗 在雜誌上發表文章 超時 關於信號情報機構 GCHQ 的竊聽。法官在審判中以「在當時的情況下具有壓迫性」為由撤銷了第1 條指控,但兩名記者約翰·貝裡(John Berry) 和鄧肯·坎貝爾(Duncan Campbell) 在老貝利根據第2 條被定罪,儘管他們只受到了最低限度的刑罰。
反德狂熱是b的背景美國《國防機密法》和英國《官方機密法》於 1911 年在六個月內相繼通過,為三年後爆發的第一次世界大戰奠定了基礎。
間諜法
伍德羅·威爾遜(Woodrow Wilson) 總統在1915 年的國情咨文中發表了國情咨文,當時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但在美國加入之前,他對《間諜法》提出了尖銳而獨裁的論點。他說:
“我羞於承認,有些美國公民出生在其他國家的旗幟下,但受到我們慷慨的入籍法的歡迎,享受美國的充分自由和機會,他們將不忠誠的毒藥注入了我們國家生活的動脈;他們試圖蔑視我們政府的權威和良好聲譽,在他們認為能夠有效達到報復目的的地方摧毀我們的工業,並利用外國陰謀來貶低我們的政治…
我敦促你們儘早頒布這樣的法律,並認為在這樣做時我敦促你們所做的不僅僅是拯救國家的榮譽和自尊。這種充滿激情、不忠誠和無政府主義的生物必須被消滅。他們數量不多,但邪惡無限,我們的權力之手應該立即將他們合攏。他們策劃破壞財產的陰謀,他們密謀反對政府的中立性,他們試圖刺探政府的每一項機密交易,以便為與我們無關的利益服務。可以非常有效地處理這些事情。我不需要提出處理這些問題的條款。”
就在威爾遜要求國會對德國宣戰的那天,德州民主黨參議員查爾斯艾倫卡爾伯森, 向參議院提交了《間諜法》法案。
正式審查被拒絕
雖然《間諜法》沒有強制實行正式的政府審查制度,但它對阿桑奇的使用對媒體和第一修正案的精神(如果不是文字)產生了寒蟬效應。正如我們將看到的,雖然五角大廈文件案表明政府不能實行「事先克制」——即事先命令出版商不要出版機密資料——但它可以起訴出版商或記者 後 出版。
然而,如果威爾遜如願,事先的限制——或者正式的政府審查——就會變得合法。他向國會提交了一份明確要求實施的《間諜法》版本。
媒體對此做出了激烈的反應。
六月份的1919 文章 ,詳見 密歇根州法律評論 報導說:
“密爾瓦基新聞說…審查法案。 。 。引起瞭如此強烈的反對,以至於總統試圖平息公眾對這種公然廢除憲法權利的企圖的憤怒。 。 。 。整個壓制媒體的計劃似乎帶有違憲、暴政和欺騙的味道。”
“《紐約時報》也感到非常震驚,並在幾天內用相當大的篇幅來批評這項措施,特別是其所謂的違憲性。”
經過短短一周的辯論後, 參議院非常震驚,以 39 比 38 的投票結果刪除了有關審查制度的部分。參議院的一次投票終止了美國的正式審查制度。
《間諜法》法案於 4 年 1917 月 261 日在眾議院以 109 票對 14 票通過,並於 80 月 8 日在參議院以 XNUMX 票對 XNUMX 票獲得通過。科羅拉多州民主黨參議員查爾斯·斯伯丁·托馬斯(Charles Spalding Thomas)在參議院通過該法案時發出了警告。 說過:“我非常擔心,即使出於最好的意圖,我們也可能會在法規中添加一些在不久的將來困擾我們的東西。”他加了:
「在戰爭時期的所有時期,新聞界都應該自由。在人類事務的所有場合中,這都需要新聞界保持警惕、大膽、獨立和不受審查。輸掉一場戰鬥比失去新聞自由的巨大優勢要好。”
「『壓制新聞界的整個計畫似乎
帶有違憲、暴政和欺騙的味道。”
印第安納州參議員詹姆斯·沃森提出了將記者僅僅擁有國防資訊定為犯罪的問題:
「假設一名報紙記者走進戰爭部長的辦公室,與他談論某個師或某個指揮下的部隊人數,或者這些部隊的動向,無論這些信息是否曾經被公開過。根據該條款的條款,無論是否使用,無論是否出版,這本身就使他犯下違反法規的罪行。”
威爾遜簽署了 最終版本 15 年 1917 月 XNUMX 日頒布了《間諜法》。但在一份簽署聲明中,他仍然堅持認為:“對新聞界實施審查的權力……對於公共安全來說是絕對必要的。”
儘管正式的審查制度被拒絕,但與第一修正案的衝突並未解決。所採用的措詞足夠寬泛,足以使「任何人」都受到起訴。這可能包括任何以「意圖或理由相信」會傷害美國的方式獲取國防訊息的記者,以及「故意向其他國家傳達或傳輸或試圖向其傳達或傳輸此類訊息」的記者。 任何 人 無權接收。”它還要求任何「故意保留」國防資訊並且未能「根據政府官員的要求」提供這些資訊的人承擔責任。處罰為不超過 10,000 美元的罰款、兩年監禁,或兩者併罰。
這句話 「有意圖或有理由相信」比 1911 OSA 的「旨在直接或間接對敵人有用。” 《國防機密法》並未提及意圖。
在他的 起訴書,阿桑奇負責取得、保留和揭露國防資訊。
阿桑奇被指控犯下的罪行的基礎——未經授權持有和披露——存在於迄今為止審議的法案中。
1918 年煽動叛亂法
威爾遜對排除審查制度不滿意,推動對該法案進行修訂,並獲得國會通過(參議院以 48 票對 26 票,眾議院以 293 票對 1 票)。 《外國人與煽動叛亂法》於 16 年 1918 月 XNUMX 日頒布,就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美軍抵達西線的幾個月前。儘管它被稱為一項法案,但它從未單獨存在,而是成為《間諜法》的一部分。
威爾遜有 後盾 有影響力的國會議員和報紙出版商想要關閉某些言論。 《煽動叛亂法》限制了言論,尤其是反對美國參戰的美國人的言論,尤其是反對徵兵的言論。超過 4 萬美國人參戰,110,000 萬人在戰爭中喪生。 (該法案可能影響了美國報紙 壓制 新聞 1918 年流感大流行,以紀念戰爭努力。)
《煽動叛亂法》 兩段式 《間諜法》修正案專門針對侮辱美國政府、軍隊或國旗並試圖批評徵兵、軍工或出售戰爭債券的美國人。它說:
“……任何人在美國處於戰爭狀態時,均應故意發表、印刷、撰寫或出版任何有關美國政府形式、美國憲法或軍隊的不忠誠、褻瀆、粗俗或辱罵性語言。或美國海軍部隊、美國國旗、或美國陸軍或海軍制服,造成蔑視、蔑視、侮辱或誹謗,或故意說出、印刷、書寫或出版任何內容旨在煽動、挑釁或鼓勵對美國的抵抗,或促進其敵人的事業的語言,或故意展示任何外國敵人的旗幟,或故意透過言語、書寫、印刷、出版或口頭語言、敦促、煽動或主張在本國削減對美國可能參與的戰爭所必需或必要的任何物品、產品的生產,意圖透過這種削減來削弱或削弱阻礙美國發動戰爭,以及任何人故意提倡、教導、辯護或建議實施本節所列舉的任何行為或事情,以及任何人以言語或行為支持或支持任何行為與美國交戰的國家或以言語或行為反對美國在該國的事業,應處以不超過10,000 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XNUMX 年的監禁,或兩者併罰…”
它還授權郵政局長攔截郵件並將其退還給寄件人,並蓋上“ “根據《間諜法》,郵寄至此地址的郵件無法投遞。“
該法提煉了強制民眾效忠國家象徵和軍事力量的精髓。它推翻了美國與眾不同的想法,因為它表明美國與歷史上大多數國家一樣實行同樣的國家崇拜。
儘管阿桑奇不是美國人,《煽動叛亂法》也不再存在,但阿桑奇作為引渡聽證檢察官卻因這種對美國國家指令的不忠而受到懲罰。 失敗 證明他的工作造成了傷害。 (今天的煽動叛亂法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 共謀 推翻美國政府。)
間諜和煽動叛亂法起訴
根據總檢察長的報告,該法案以及類似的聯邦法律在 877 年和 1919 年被用來對至少 1920 人定罪。 1919 年,最高法院審理了幾起重要的言論自由案件──包括 德布斯訴美國 艾布拉姆斯訴美國 ——涉及法律的合憲性。在這兩起案件中,法院均維持了定罪和法律。
最著名的《煽動叛亂法》起訴者是社會黨總統候選人尤金‧德布斯 (Eugene V. Debs)。 1918年煽動叛亂法案於16年1918月10日通過一個月後,德布斯因公開反對兵役被判處1918年監禁。在 XNUMX 年 XNUMX 月的一次演講中,他說:「如果戰爭是正確的,就應該由人民宣戰。你們這些有生命危險的人,當然比其他人更有權利決定戰爭還是和平這一重大問題。”
德布斯在監獄期間 收到 1920 年總統大選中獲得 XNUMX 萬張選票。阿桑奇對美國政府的蔑視遠遠超出了德布斯的反戰演講,揭露了戰爭罪行和腐敗。
由於煽動性,德布斯和阿桑奇是美國歷史上最著名的政治犯。
申克案
在《煽動叛亂法》頒布之前,美國社會黨總書記查爾斯·申克(Charles Schenck) 於1917 年被捕,並因向反對第一次世界大戰徵兵的適齡男子郵寄傳單而根據《間諜法》被定罪。
他被指控犯有《間諜法》第 3 條中的措辭,規定「製作或傳達虛假報告或虛假陳述,意圖幹擾國家陸軍或海軍的行動或成功」為非法行為。 美國”以及“導致或試圖導致軍隊或海軍不服從、不忠誠、叛變或拒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美國的徵兵或入伍服務。”
申克以第一修正案為由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該法院於 1919 年 XNUMX 月裁定對他的定罪沒有違反言論自由。
這是一項重大決定,但在 1969 年因第一修正案案件而有所撤銷 勃蘭登堡訴俄亥俄州, 其中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只能懲罰「旨在煽動或製造煽動性言論」的煽動性言論。 即將發生的不法行為 並可能煽動或產生此類行動。”對阿桑奇的《間諜法》起訴書並沒有指控這一點,除了美國非常軟弱和令人擔憂之外 聲稱 阿桑奇「故意」拿美國線人的生命冒險。
申克案的裁決是針對《間諜法》第一修正案的重大失敗。但它 沒有處理阿桑奇被指控的擁有和發布機密資料的問題。由於之前沒有記者被指控過,阿桑奇基於第一修正案的上訴如果能走到這一步,也將是第一次。
群眾
一本雜誌叫 群眾 1918年因幹擾徵兵而被起訴。該雜誌出版了一些當時主要的左翼作家,包括 馬克斯‧伊士曼, 約翰里德 多蘿西戴。
的分佈 群眾 紐約地鐵系統、費城聯合新聞公司、波士頓雜誌發行公司、大學圖書館、書店和加拿大郵政系統都禁止使用。 隨後,美聯社於 1913 年起訴該雜誌,因為該雜誌批評了美聯社對《美聯社》的報導。 1912 年 Paint Creek-Cabin Creek 罷工 在西維吉尼亞州,一項訴訟最終被撤銷。
在1917, 群眾 根據《間諜法》,被指控「非法且故意」阻礙美國士兵招募和入伍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該雜誌對此表示反對。 路易斯·昂特邁耶, 該雜誌的一位撰稿人表示,“隨著審判的進行,很明顯,起訴書是一個法律托詞,真正受審判的是新聞自由問題。”
法官指示陪審團:“我不必提醒你們,每個人都有權擁有對他來說最好的經濟、哲學或宗教觀點,無論是社會主義、無政府主義還是無神論。”第一次審判以誤審結束,一名陪審員被發現是社會主義者,其他陪審員要求檢察官也起訴他。二審也以無效審判告終。
1921 年 XNUMX 月,國會廢除了《煽動叛亂法》,沃倫·哈丁總統對德布斯進行了減刑。
戰爭中的事先克制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報紙幾乎無一例外地在政府下令前自願自我審查。在韓戰中,道格拉斯·麥克阿瑟將軍表示,他並不“希望重建戰時審查制度”,而是要求媒體進行自我審查。直到報紙開始報道美國戰場上的損失之前,他基本上明白了這一點。
25 年 1950 月 XNUMX 日,“軍隊下令,不允許記者發表對指揮決策的‘無端’批評,並且軍隊將成為‘無端’批評的‘唯一法官和陪審團’”,據一份報告稱。耶魯大學 研究 關於軍事審查制度。
在越南出色的實地報道將戰爭帶回美國並引發民眾反戰抗議後,軍方的反應是將失敗歸咎於新聞媒體。然後,最初在第一次海灣戰爭期間,它透過「嵌入」私人媒體公司的記者對新聞界進行了嚴格控制,這些公司接受了這一安排,就像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報紙進行自我審查一樣。
羅斯福瞄準報紙
當 芝加哥論壇報 1942 年,無視二戰審查制度,通報美國海軍了解日本的中途島海戰戰略——顯然是透過破解日本通訊訊息——P居民富蘭克林·D·羅斯福 企圖 首次利用《間諜法》起訴發布國防資訊的記者。他的司法部在芝加哥設立了一個大陪審團,與阿桑奇案不同, 拒絕 返回起訴書。
三年後,聯邦調查局突襲搜查了 亞美西亞, 一家親共產主義出版物,獲得了包括“絕密”在內的機密信息,並據此發表了文章。這似乎在技術上明顯違反了掌握和傳播國家機密的《間諜法》,但大陪審團再次做出了裁決 拒絕 根據該法案起訴,因為該出版物沒有像阿桑奇那樣向外國勢力傳遞秘密。
國會中的右翼分子是 激怒的 並推動麥卡錫主義時代的開啟,並於 1950 年動員通過《間諜法》修正案,包括第 798 條和第 793(e) 和 (g) 條,這直接影響了阿桑奇。
雖然美國檢方在他的引渡案中最初辯稱他不是記者,案件也與新聞業無關,但在辯方證人強烈表明是這樣之後,檢方後來改變了策略,並辯稱阿桑奇違反了第793 條(e) 擁有和公佈國防資訊。
從某種意義上說,阿桑奇至少是麥卡錫主義的間接受害者。
麥卡倫 內部安全法
1950 年,麥卡錫主義恐慌才剛開始,當時《間諜法》修正案增加了第793 (e) 和(g) 條以及第798 條。包含這些修正案的法案以其發起者、內華達州民主黨參議員帕特·麥卡倫(Pat McCarran) 的名字命名。
1949 年,當對該法案進行辯論時,韋斯特 弗吉尼亞州 參議員哈利·基爾戈寫信給麥卡倫, 警告該修正案 “可能會讓美國幾乎每一份報紙以及所有出版商、編輯和記者都成為罪犯,而他們卻沒有做出任何不法行為。”
美國司法部長當時寫道,事實證明這是錯的: “除了間諜、破壞分子或其他會削弱國家內部安全的人之外,沒有人需要擔心根據現行法律或本法案的規定受到起訴。”
英國和美國所考慮的間諜法中的措辭極其寬泛,使大西洋兩岸的政府對任何人提起起訴都保持了一定的距離。 1950 年《間諜法》修正案使這一措辭變得更加廣泛。
1950 年對《間諜法》最重要的修改是消除了意圖並將僅保留國防資訊定為非法。根據 Harold Edgar 和 Ben Schmidt Jr. 在 1973 年 XNUMX 月的報告中所述 版 of 哥倫比亞法律評論:
「自793 年以來,第794 條和第1917 條的基本規定僅發生過一次重要變更。作為1950 年大規模《內部安全法》的一個鮮為人知的方面,第793 條通過添加(e) 小節進行了擴展。該條款背離了 1917 年法案的既定模式,禁止向無權接收訊息的人傳播與國防有關的訊息,且不以任何特殊意圖要求為條件。僅僅保留國防資訊也被定為犯罪。”
(e)款取消了任何未經授權擁有國家機密的人應根據其「要求」將其歸還給有關當局的要求。現在,在沒有任何此類要求的情況下,它必須被歸還。因此,像阿桑奇這樣的記者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收到國防訊息,並沒有立即歸還,並表示可以更容易地與政府起訴,而無需證明他有任何意圖。
埃德加和施密特補充道:
「與國會的反感相比,這些條款的全面性似乎令人難以置信,這種反感在1917 年的辯論和隨後對保密問題的對抗中都表現出來,對廣泛的禁令會阻礙有關國防問題的公開言論。沒有特殊的罪責要求明確限制其範圍。除非限制結構可能產生影響,否則任何向未經授權的人「傳播」國防材料或資訊的行為都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對於那些沒有特別授權的人來說,即使保留此類材料的所有權也是非法的。
如果這些法規的字面意思是符合憲法的,那麼自二戰以來這個國家的公開言論就充滿了犯罪行為。向媒體洩漏國防資訊的消息來源即屬犯罪;持有辯護資料的記者即屬犯罪;退休官員在回憶錄中使用辯護材料就構成犯罪。”
《麥卡倫法案》第 793 (g) 條的通過為《間諜法》增添了陰謀。它說:「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合謀違反本節前述任何規定,並且其中一個或多個人採取任何行動來實現共謀的目的,則該共謀的每一方均應受到對作為此類共謀目標的罪行所規定的懲罰。”阿桑奇還曾 帶電 涉嫌與其消息來源切爾西·曼寧(Chelsea Manning)合謀,這被視為記者與消息來源之間的例行關係。
《內部安全法》也設立了一個 顛覆活動管制委員會 調查僅涉嫌從事顛覆活動的人。它制定了一項緊急拘留法規,賦予總統權力逮捕「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人可能會從事或可能會與他人合謀從事以下行為的每個人」。 間諜 or 破壞」。 (董事會是 取消資金 在1974中。)
哈里·杜魯門總統否決了麥卡倫法案。沒有 解決 杜魯門表示,針對《間諜法》的修改,麥卡倫威脅到「自《反間諜法》以來對言論、新聞和集會自由的最大威脅」。 外國人法與煽動叛亂法 1798 年;” “這是對《權利法案》的嘲弄”,是“邁向極權主義的一大步”。
但麥卡錫主義的國會推翻了杜魯門的否決。如果沒有的話,起訴阿桑奇可能會更困難。
該法案的領土範圍—— 危及阿桑奇的修正案
如果 1917 年《間諜法》仍然有效,美國政府無法根據該法對阿桑奇提出指控,因為 1917 年的語言限制了該法的適用範圍:
“本標題的規定應適用於受美國管轄的所有領土、領地和地方,無論是否毗鄰,以及在公海或美國海軍和海事管轄範圍內的其他地方犯下的本標題下的犯罪行為。美國 …”
維基解密 這些地方從未發生過出版業務。但 1961 年維吉尼亞州國會議員 理查德·波夫經過多次嘗試,最終得以讓參議院廢除第 0 條,該條將該法案限制在「美國管轄範圍內、公海和美國境內」。
波夫的動機是受到國務院官員歐文·錢伯斯·斯卡貝克(Irvin Chambers Scarbeck)的案件的啟發,他被判犯有以下罪行: 通過 第一次冷戰期間向波蘭政府提供的機密資訊。
波蘭安全人員衝進一間臥室,拍攝斯卡貝克和一名不是他妻子的女人在床上的照片。波蘭特工向斯卡貝克展示了這些照片,並勒索斯卡貝克:交出美國大使館的機密文件,否則這些照片將被公開,他的生活將被摧毀。在那個時代,人們對通姦的看法有所不同。
斯卡貝克隨後從大使館(這是受《間諜法》管轄的美國領土)取走這些文件,並將它們交給波蘭境內的特工,而當時波蘭境內還沒有。
斯卡貝克被發現並被解僱,但由於該法案的領土限製而無法被起訴。這使得波夫發起了一場單人運動,將《間諜法》的影響力擴大到全球。
因此,《間諜法》成為全球性的,將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都捲入美國管轄的網絡中。
「雨果·布萊克法官:『媒體是為被統治者服務,而不是為州長服務。政府審查媒體的權力被廢除,這樣媒體就可以永遠自由地譴責政府。”
五角大廈文件案
該1971 決定 最高法院反對尼克森政府的「事先限制」禁令 紐約時報, 眾所周知,允許媒體繼續發表五角大廈文件。
鮮為人知的是,尼克森司法部在波士頓組成了一個大陪審團,意圖起訴記者 來自 時報 “華盛頓郵報” 波士頓環球報 根據《間諜法》 用於發表基於分類論文的文章。
這是繼羅斯福之後,政府第二次嘗試以間諜罪指控持有和公佈國家機密的記者。
尼克森之所以能夠設立大陪審團,是因為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明確表示: 時 案例中,儘管政府無法阻止一家報紙在 推進,它可以提起訴訟 後 違反《間諜法》的出版品。
這與阿桑奇案高度相關,因為阿桑奇的檢察官詹姆斯·劉易斯 (James Lewis QC) 在 9 月倫敦引渡聽證會上提出了這個問題。劉易斯起初向法庭強調美國認為阿桑奇不是記者。在一系列國防專家推翻了這種觀點之後,劉易斯 基本上承認 阿桑奇是一名記者,但《間諜法》賦予政府在發布國防資訊後起訴記者的權力。
拜倫懷特法官在文件案中表示,報紙不能因發布機密資訊而「免受刑事訴訟」。 「政府未能證明先前的限制是合理的,並不能衡量其憲法賦予的刑事出版定罪權利。政府錯誤地選擇通過禁令進行,並不意味著它不能以其他方式成功進行。”
美國建國之初曾就出版前的限制與出版後不限制的問題進行爭論。 詹姆斯·麥迪遜認為,「說不應通過任何法律來阻止出版物的出版,但可以透過法律來懲罰出版的出版物,這是一種嘲諷」。如果麥迪遜的觀點佔上風,《間諜法》就不能用來對付像阿桑奇這樣的記者。
但《間諜法》卻採用了亞當惡毒的 1798 年《煽動叛亂法》的邏輯,該法基於 1769 年的《煽動叛亂法》。 評論 英國法學家、法官和保守黨政客威廉·布萊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 寫道,「新聞自由……在於對出版物不施加任何事先限制,也不在於出版時免於對刑事問題的譴責。 」
在《外報》一案中,波士頓大陪審團僅在檢方在審判中存在不當行為後才解散。 時報“ 消息來源丹尼爾·埃爾斯伯格導致他的案件被駁回。艾爾斯伯格是第一個根據《間諜法》被起訴的報紙消息來源。當。。。的時候 時報“ 接受大陪審團審查的記者尼爾·希恩(Neil Sheehan)和赫德里克·史密斯(Hedrick Smith)得知埃爾斯伯格的電話已被竊聽,他們詢問政府,他們在與消息來源的對話中是否也被竊聽。艾爾斯伯格在接受採訪時告訴我,此後不久,他們的案子就被撤銷了。
尼克森司法部有權對時任美國阿拉斯加州參議員麥克·格拉維爾提出間諜法指控。在被包括計劃競選總統的參議員喬治·麥戈文在內的幾位參議員拒絕後,艾爾斯伯格發現格拉維爾願意在參議院小組委員會會議上大聲朗讀這些文件並寫入國會記錄。
29 年 1971 月 XNUMX 日,最高法院做出裁決的前一天晚上,格拉維爾因美國憲法的演講或辯論而在國會山莊合法披露了五角大樓的機密文件 條款,其中規定,“對於兩院的任何演講或辯論”,國會議員“不得在任何其他地方接受質詢”。這意味著任何參議員或代表實際上都可以在立法行為期間解密任何材料而不會受到處罰。
但當格拉維爾與波士頓的燈塔出版社安排將《文件》出版為五卷本時,他失去了這種法律保護。格拉維爾在我們合著的書中告訴我, 政治奧德賽, 他這樣做是因為在最高法院判決後,報紙仍然停止根據報紙撰寫報道。格拉維爾擔心尼克森會起訴他。雖然政府無法阻止 Beacon 出版,但事後可以起訴。然而,尼克森沒有理睬格拉維爾,而是去追捕出版商,就像川普追捕阿桑奇一樣。
燈塔出版社執行董事戈賓·斯泰爾(Gobin Stair) 於2002 年XNUMX 月在波士頓舉行的一次會議上表示,在尼克森拿起電話威脅他後,他決定出版這些文件:「我認出了他的聲音,他說:『戈賓,我們已經在波士頓周圍調查你。我聽說你要寫 Gravel 那個傢伙寫的那套論文。”很明顯他是要我不要發表它。結果,身為 Beacon 的負責人,我遇到了真正的麻煩。尼克森告訴我不要[出版這本書],這讓我確信這是一本值得做的書。”
17 年 1971 月 XNUMX 日,兩名五角大廈暴徒帶著軟呢帽、風衣和香菸出現在俯瞰波士頓公園的山上的燈塔辦公室。他們試圖恐嚇斯泰爾。他們要求軍事分析家研究這些文件。他們檢查了影印機,看看艾爾斯伯格是否使用過它。但硬漢行為失敗了。斯泰爾因同意召開後續會議而陷入僵局。然後五角大廈突然放棄了此事。
在燈塔出版社出版前十二天,五角大廈出版了自己的平裝版五角大廈文件。危害國家安全就這麼多了。尼克森的報復心使燈塔的發展和銷售失去了動力。他將這些他認為是偷來的東西以 50 美元的價格出售,每套 12 卷。
保密和新聞界的角色
最高法院法官在五角大廈文件案中強調了媒體在控制獨裁領導人方面所發揮的作用,這些領導人以「國家安全」的名義對資訊進行過度保密以保護自己的利益。回想起來,法官們的意見相當於美國政府最高層對阿桑奇和阿桑奇的工作的辯護。 維基解密。
法官雨果·布萊克質疑「國家安全」口號,認為這是為保密和鎮壓辯護的藉口。他在五角大廈文件的意見中寫道:「『安全』一詞是一個廣泛而模糊的概括,不應援引其輪廓來廢除第一修正案所體現的基本法。以犧牲知情的代議制政府為代價來保護軍事和外交秘密,並不能為我們的共和國提供真正的安全。”
他接著說:
「在第一修正案中,開國元勳們給予自由派媒體必要的保護,以履行其在我們民主中的重要角色。媒體是為被統治者服務,而不是為州長服務。政府審查新聞界的權力被廢除,以便新聞界永遠可以自由地譴責政府。
新聞界受到保護,以便能夠 揭露政府的秘密 並告知人民。只有自由、不受約束的新聞界才能有效揭露政府的欺騙行為。新聞自由的首要責任是防止政府任何部門欺騙人民,將他們送往遙遠的地方,死於外國的發燒和外國的槍彈。
在我看來,《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和其他報紙的勇敢報道根本不應受到譴責,而應該受到讚揚,因為它們服務於開國元勳們如此清晰地看到的目的。在揭露導致越南戰爭的政府運作時,這些報紙高尚地做了創始人希望並相信他們會做的事情。” [強調。]
法官波特·史都華在五角大廈文件的意見中寫道:
「在我們國家生活其他領域缺乏政府制衡的情況下,對國防和國際事務領域的行政政策和權力的唯一有效限制可能在於開明的公民——知情且具有批判性的公眾。只有這樣的意見才能保護民主政府的價值。由於這個原因,也許正是在這裡,一個警覺的、有意識的和自由的新聞界最重要地服務於第一修正案的基本目的。因為沒有知情和自由的媒體,就不可能有開明的人民。”
威廉道格拉斯法官走得更遠,質疑《間諜法》是否與新聞界有關,以及記者和出版商是否可以像阿桑奇一樣在出版後受到起訴。道格拉斯寫道:
「……沒有任何法規禁止媒體出版《泰晤士報》和《郵報》尋求使用的資料。 18 USC 第 793 (e) 條規定,「任何人未經授權擁有、存取或控制與國防有關的任何文件、文字…或訊息,且擁有者有理由相信該資訊可用於傷害他人」美國或為了任何外國的利益,故意向任何無權接收的人傳達……同樣的信息……將被處以不超過10, 000 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10 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政府建議「傳播」一詞的含義足夠廣泛,足以涵蓋出版。
關於間諜活動和審查制度的章節有八節,即第 792-799 節。在這八項中的三項中,特別提到了「發布」:第 794 條 (b) 款規定,「任何人在戰時,意圖將相同訊息傳達給敵人,收集記錄、出版或傳播…[武裝部隊的部署]。
第 797 條禁止「複製、出版、出售或贈送」國防設施的照片。
英國的事先限制
五角大廈文件案揭示了美國和英國法律在以下方面的一個差異: 事先限制。雖然最高法院不允許禁止出版這些文件,但由於英國缺乏第一修正案,政府偶爾可以停止出版。最著名的案例是這本書的案例 間諜捕手是軍情五處前助理局長彼得·賴特的回憶錄。英國政府於 5 年獲得禁令,禁止其發行。
柴契爾夫人政府隨後在澳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禁止該書,但敗訴,並由未來的總理馬爾科姆·特恩布爾進行辯護。該書於 31 年 1987 月 XNUMX 日在澳洲和美國發行。英文報紙試圖發表摘錄,但遭到禁言令,後來被指控藐視法庭。當時禁止英文報紙 部分抬起 由三名高等法院法官在美國和澳洲出版前一周提出,但三週後由高級上議院法官提出 恢復 上訴禁制令。 3-2 多數黨的阿納克勳爵表示,如果不重新實施禁令,司法部長將「過早且永久」地被剝奪法庭保護。他說:
“無需經過審判,就可以永遠確定,透過出國並安排在美國等國家的媒體上發表的簡單權宜之計——在美國,沒有通過禁令的方式進行補救——法院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將無法行使其既定的管轄權。閣下們本應制定一項憲章,讓叛徒在英國最大規模地出版他們在國外出版的任何內容。 ……
如果這本書在美國出版,出於所有實際目的,會產生取消英國法院強制遵守保密義務的管轄權的效果,… 。 。然後, 。 。 。英國法律將屈服於美國憲法。據我所知,根據第一修正案,法院無權控制媒體。幸運的是,這個國家的媒體目前還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
工黨議員托尼·本 (Tony Benn) 在海德公園的演講角大聲朗讀了這本書,以此違抗禁令。英國報紙對此表示蔑視。 “每日郵報 其封面上描繪了三位上議院法官倒置的畫面,標題是:“你們這些傻瓜。” “經濟學家” 一頁空白,解釋只有一個國家禁止摘錄。 “對於我們 420,000 名讀者來說,這一頁是空白的——法律就是一頭混蛋。”
1988 年 XNUMX 月,上議院推翻了自己的立場,允許出版,因為,正如 BBC 所言 報導, “任何對國家安全的損害都已經是由其在國外出版造成的。”
英國政府的行動並不 基於 事前限制的法定授權而非普通法。由於《官方保密法》中沒有威爾遜總統所尋求的那種正式審查條款,英國事先限制的情況不能歸咎於該法案,而是歸咎於沒有第一修正案類型的立法以及英國缺乏遵守該法案。 文章10 的1950 歐洲人權公約,保證言論自由。
1989 年官方保密法
1989年《官方保密法》最顯著的變化是,它在很大程度上與麥卡倫修訂的《間諜法》保持一致:去除了意圖,從而消除了公共利益辯護。 1988 年政府白皮書考慮對 OSA 進行修改,其中指出:
「有人建議法律應提供一般性辯護,證明資訊揭露符合公共利益。目的是使法院能夠考慮未經授權披露特定資訊的好處、披露者的動機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害。特別是,為了使有關不當行為或瀆職行為的建議能夠得到適當調查或引起公眾注意,這種辯護是必要的。
政府意識到,有些人未經授權披露資訊是出於他們自己認為的利他原因,而不是謀取個人利益。但對於一些犯下其他刑事犯罪的人來說,情況也是如此。法律遵循的一般原則是,人們行為的犯罪性不應該取決於他們的最終動機——儘管這可能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一個因素——而應該取決於他們行為造成的損害的性質和程度。可能會導致。 ……
一個人可以合法地披露他知道可能導致生命損失的信息,僅僅因為他認為他有公共特徵的一般原因這樣做,這是不能接受的。 因此,就有關保護官方資訊的刑法而言,政府認為不應存在一般公共利益抗辯,任何有關披露對公共利益影響的爭論均應進行。在適用的擬議損壞測試範圍內。”
換句話說,將追究嚴格責任:要麼違法,要麼不違法,無論原因為何。
這些變化是由於 1982 年英國擊沉阿根廷軍艦事件的影響而引發的 貝爾格拉諾將軍 福克蘭群島/馬爾維納斯群島戰爭期間,造成 360 人死亡。當時的國防部高級公務員克萊夫·龐廷(Clive Ponting)向一名工黨議員洩露了一份文件,揭露了政府的自衛謊言。
事實上該文件顯示 貝爾格拉諾 當時正駛出英國宣布的福克蘭群島周圍 200 英里的禁區。龐廷被穿上 審訊 1985年因違反《官方保密法》而發起公共利益辯護。
儘管法官向陪審團表示應該判龐廷有罪,但臭名昭著 話 「『公共利益』就是當時政府所說的那樣,」陪審團宣告龐廷無罪,理由是他的所作所為確實符合公共利益。
對於將連任賭注押在戰爭上的英國首相瑪格麗特柴契爾來說,這是一個巨大的尷尬。因此,她的政府著手修改該法案,以完全取消公共利益辯護。它也明確規定任何人(包括記者)持有和傳播機密資訊的行為均屬犯罪。
這些變化對阿桑奇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在阿桑奇引渡聽證會上的判決中,巴雷策維持了對他的《間諜法》指控,因為她說這些指控符合阿桑奇被指控的活動在美國和英國均構成犯罪的標準——這是引渡案件的要求。在 1989 年取消《間諜法》中不存在的公共利益辯護之前,這種情況的可能性較小。
無法解釋的是 意圖 對於像阿桑奇這樣的案件來說,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致命的。艾爾斯伯格多次講述這樣的故事:當他在《間諜法》案件中出庭時,法官阻止他解釋 為什麼 他洩漏了五角大樓文件。
1989 年法案廢除了 2 年法案第 1911 條,該條僅將被告的品格定為犯罪,並免除了檢方的舉證責任。它還增加了第 5 條,明確規定包括記者在內的公眾有可能受到起訴。
根據下議院的一項研究,「如果公眾成員(或非皇家僕人或政府承包商的任何人)擁有六類中任何一類的官方信息,並且該信息具有:
• 未經合法授權由皇家僕人向他們披露;或者
• 是由皇家僕人秘密委託給他們的,那麼未經合法授權披露此信息即屬犯罪。”
未經授權的披露有六類,其中包括「·安全和情報·國防·國際關係·可能導致犯罪的資訊以及·外國機密」。這顯然會危及任何從舉報來源獲得「官方資訊」的記者。
可能還會有更糟糕的事情發生。鮑里斯·約翰遜政府提議對 1989 年法案進行修改,該法案將為情報機構提供“瓦解敵對國家活動所需的工具”,這進一步讓記者們感到震驚。全國記者聯盟發言人在提及法律委員會 2017 年將收集秘密資訊定為犯罪的提案時, 告訴 守護者:“工會當時表示反對,因為這些提議包括讓起訴記者更容易,並增加定罪的可能性。”
歐巴馬的“紐約時報問題”
五角大廈文件案發生後,傑拉爾德·福特和雷根政府威脅要對媒體提起《間諜法》起訴,但並未付諸實行。 1975年福特政府 討論 在記者 Seymour Hersh 報道後起訴他 紐約時報 美國潛艇正在監視蘇聯的通訊。 1981年雷根司法部 威脅 但放棄了起訴作家詹姆斯·班福德(James Bamford)有關國家安全局的開創性著作, 拼圖宮殿。
《間諜法》直到阿桑奇才被用來對付記者,儘管它本來可以這樣做,原因是該法與第一修正案存在內在矛盾。巴拉克·歐巴馬政府積極利用該法案來對付媒體消息人士,起訴的人數比以往任何一屆政府都要多。
當 維基解密 2010 年,歐巴馬公佈了伊拉克和阿富汗戰爭日記以及國務院電報,憤怒的歐巴馬司法部組成了一個大陪審團,意圖根據《間諜法》起訴阿桑奇。
當時的副總統喬·拜登表示,如果阿桑奇密謀取得機密資料,那麼他的案件更接近「高科技恐怖分子」的行為,而不是五角大廈文件。
儘管檢察官試圖建立一個案件,證明阿桑奇與他的線人切爾西·曼寧共謀非法獲取國防材料,但他們最終得出的結論是,阿桑奇是一名記者,而且第一修正案使他的起訴變得複雜。
As “華盛頓郵報” 放在2013年 當它解釋歐巴馬司法部不起訴阿桑奇的決定:
「司法官員表示,他們仔細研究了阿桑奇,但意識到他們遇到了所謂的『紐約時報問題』。如果司法部起訴阿桑奇,它還必須起訴《紐約時報》以及其他新聞機構和發表機密資料的作家,包括《華盛頓郵報》和英國《衛報》。”
事實上,阿桑奇因洩漏有關阿富汗、伊拉克和關塔那摩的文件而被起訴 紐約時報、衛報 維基解密 其他媒體合作夥伴,但只有阿桑奇被起訴。
這些行為的政治和階級性質
儘管英國和美國立法者制定這些法律的公開意圖可能是打擊外國間諜活動,但該語言的廣泛性和複雜性使其有可能有意或無意地損害媒體和公眾的利益。相反,這些法案保護的是一類人的利益,這些人已經積累了巨大的權力,並通過對任何威脅其統治的人加大侵略來應對其統治危機。
兩位美國總統差點起訴記者,第三位總統則因發布國防資訊而起訴阿桑奇。威爾森打算透過《間諜法》來審查新聞界。儘管國會挫敗了這項努力,但它留下了一項法案,該法案在公佈後被用來以當時政府定義的「國家安全」為由懲罰媒體。
英國法律學者 David Glyndwr Tudor Williams 早在 1965 年就警告:
「嚴格限制《官方保密法》的實施當然是可取的。無論其條款的字面措辭如何,它們都不應該被用作萬能武器。如果沒有其他適當的法律,或出於瑣碎的考慮,不應援引它們。在民主國家,它們唯一可接受的目的應該是限制和懲罰間諜活動、嚴重失信和嚴重粗心對待國家機密。它們不應該被用來恐嚇新聞界並鼓勵人們在處理官方資訊時表現出膽怯,最終會導致政府失去效率和責任所必需的審查和批評。如果它們太容易被用來壓制政府低效和腐敗的曝光,它們可能會變得像曾經的煽動叛亂法一樣具有壓迫性。”
但事實上,這就是它們現在的使用方式。政治目的:保護當權者的利益。
澳洲學者芭芭拉·霍金 (Barbara Hocking) 在 1990 年的一篇學術論文中引用了記者托尼·班揚 (Tony Bunyan) 在其 1977 年著作中的言論 英國的政治警察:
在分析英國刑法的政治用途時,班揚扭轉了這個理論神話:刑法的根本目的是維持英國統治階級可接受的政治秩序;這是保密立法的主要目的:“英國國家擁有整套刑法來對付政治反對派:用於對付政治活動家的法律包括通常用於對付罪犯和維護公共秩序的法律。” ”
破碎的觀念
英國和美國的間諜立法在其歷史上一直是政治性的和法律性的,不僅可以懲罰外國間諜,還可以懲罰洩露令人尷尬的資訊的政府官員和發布這些資訊的記者。
到目前為止,《間諜法》和《官方保密法》之間的差異一直是第一修正案。如果沒有這機制,英國就更容易起訴記者。這導致了這樣一種觀念:美國的情況更好,因為它沒有「官方保密法」。但儘管有第一修正案,對記者阿桑奇的起訴還是打破了這個觀念,使美國實際上有了自己的《官方保密法》。
五角大廈文件案發生時,美國前國務卿迪安·艾奇遜 被稱為 要求制定一項「嚴厲的官方機密法案」來追捕記者,而不承認美國在《間諜法》中已經有一項法案,而阿桑奇的起訴現已證明了這一點。
這些英國和美國法律的政治和階級性質超越了傳統的外國間諜活動,危害了記者,這一點在阿桑奇案中最為明顯,阿桑奇因揭露統治者的罪行和腐敗而被明顯視為階級敵人。
阿桑奇在碼頭
前三任總統——1942 年的羅斯福、1971 年的尼克森和2011 年的歐巴馬——都曾差點因掌握和發布國防資訊而起訴記者,但川普政府在2019 年XNUMX 月阿桑奇被捕後不久就公佈了一項《間諜法》起訴書。川普的國務卿試圖證明它的合理性 話 美國擁有起訴的普遍管轄權,但第一修正案不適用於阿桑奇。
在阿桑奇引渡聽證會的第一天,檢察官詹姆斯·劉易斯御用大律師直接在新聞席上發表了講話。他說起訴與媒體無關,因為阿桑奇不是記者。這是默認間諜法指控與第一修正案相衝突。
在眾多辯方證人作證後,阿桑奇曾從事新聞活動(如《間諜法》 起訴書 針對他自己的描述),美國改變了做法。檢方實質上 承認 阿桑奇確實以記者身分行事,但《間諜法》第 793 (e) 條對記者沒有例外:阿桑奇未經授權擁有國防訊息,並將其傳播給未經授權的人員。 (有一個 法案 國會將修改《間諜法》,為媒體提供這樣的例外。)
4 月 134 日,阿桑奇的法官 Vanessa Baraitser 最終以健康為由拒絕了美國的引渡請求。但她的XNUMX頁 判斷 在將新聞定為犯罪的所有其他觀點上與美國一致。
如果美國贏得13月XNUMX日向倫敦高等法院提起的上訴,就可以在美國就《間諜法》指控對阿桑奇進行審判,巴雷策對此指控沒有提出異議。
巴雷策的決定強調了《間諜法》和《官方機密法》的緊密結合。 由於在引渡案件中,某種行為必須在兩國都構成犯罪,因此阿桑奇被指控的行為必須受到這兩項法案的禁止。在她的判決中,巴雷策指出阿桑奇將如何根據法律承擔同樣的責任 官方保密法:
「5 年《OSA》第1989 條規定,第三方擁有皇家公務員未經合法授權向其披露的信息,並在第5 條規定的情況下進一步披露該信息,則該第三方須承擔刑事責任。它適用於任何個人,包括記者,不是皇家公務員、承包商或被通知人,並且當受保護的信息被發布而對安全和情報部門的工作造成損害時,它適用。”
阿桑奇對這些服務造成的損害就是他們的聲譽,這就是為什麼他們對他如此嚴厲。政府無法證明任何美國線人或軍人受到任何傷害 維基解密 出版品.這一點在阿桑奇的引渡聽證會上變得很清楚。
從美國儘管有第一修正案卻壓制新聞自由的悠久歷史來看,阿桑奇的遭遇並不罕見。 1917 年《間諜法》及其修正案是鎮壓的一部分,這為川普政府首次以間諜罪起訴一名記者奠定了基礎。
如果阿桑奇被引渡並在美國聯邦法院面臨這些指控,這將滿足建國以來反動派懲罰揭露秘密犯罪和腐敗的記者的慾望。
喬·勞裡亞 (Joe Lauria) 是《 財團新聞 以及一名前聯合國記者 T華爾街日報、波士頓環球報,以及許多其他報紙。他曾是該報的調查記者 “星期日泰晤士報” 倫敦的,並開始了他作為縱樑的職業生涯 紐約時報“。 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聯絡他: [email protected] 並在 Twitter 上關注 @unjoe
這是兩部分系列中的第二部分。您可以閱讀第 2 部分 這裡:“阿桑奇引渡:指控是間諜活動,但他實際上被指控煽動叛亂。”
美國政府一直是一個好戰的右翼政府,並且將一直如此,直到另一個政黨獲得足夠的支持和資金來挑戰官方的極右翼和富裕共和黨的溫和右翼政黨以及美國的溫和右翼政黨。堅定地居於中間偏右的民主黨人。查看民主投票來資助大軍事。跟著錢走。
我覺得很有趣的是,辛普森先生在描述那些透過向俄羅斯提供核武秘密來幫助俄羅斯的人時,將美國的核武計畫描述為可恥的。
我注意到他沒有提及我國政府中那些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人和其他密謀協助以色列竊取炸彈秘密和材料的人所犯下的同樣可恥的行為。如果美國政府決定這樣做的話,那些可能會被淘汰的人。
你看,我們無法描述這些罪犯,只能正確地稱他們為右翼闖入者,他們無論身處地獄還是高潮,都必須為所欲為,破壞整個中東的穩定。
鑑於美國實際上是一個寡頭政治,這不僅體現在左派媒體經常使用的輕鬆言辭上,而且其統治階級的利益通常與全體人民的利益對立,甚至連所謂的「給予國家的罪行」都對立。向外國勢力洩漏秘密可以被認為是正當的。這是許多向蘇聯傳遞美國可恥核武計畫秘密的人所使用的論點。美國人民和世界其他地區人民的需求超過了美國完全以自我為中心的統治階級的需求。
煽動叛亂,我是喬,感謝您對軍事企業國家的澄清
總功率。當英國法院首席大法官與外交部長關係親密時
誰策劃了對阿桑奇的暴力逮捕和扣押,稱他為“小蟲子”,不難理解
猜猜法庭的判決。
但在英國,阿桑奇和維基解密的報導「叛亂」在哪裡?
鮑里斯·約翰遜成為英國首相,川普成為美國總統?幾乎不要求
那裡發生革命。
“幸運的是,這個國家的媒體目前還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
對《官方保密法》和《間諜法》與言論自由和民主的精彩剖析。上述引文摘自阿克納勳爵支持英國針對彼得·賴特的著作《間諜捕手》的禁令的司法意見。
從勞裡亞引用的兩段話可以清楚看出,當阿克納勳爵寫道英國媒體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時,他並沒有露出笑容。對阿克納來說,只有英國統治階級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他無疑以不可動搖的準宗教信仰相信自己的權利,而在早些時候,這種信仰可能會將《間諜捕手》的作者作為異端分子燒死。
這就是我們在阿桑奇案中所面臨的心態。勞裡亞正確地稱他們為反動派。他們就是這樣,更糟的是,儘管他們在理論上可能口頭上支持民主和自由,但實際上他們只對權力的原始行使感興趣。
他們不認識不公義或侵略戰爭的概念,除非應用於敵人。
為了了解反對政府透明度的力量,我們需要面對這齣戲劇的更黑暗的一面:假設普通美國人了解阿桑奇遭受迫害的真正問題,他們是否支持阿桑奇和他的所作所為?或者大多數美國人是否認可(如果只是秘密地)美國的戰爭罪行,因此寧願將其證據保密?
當然,民眾對隱瞞戰爭罪行的支持並不意味著它們是正確的,但它確實增強了反動勢力的勢力。
在倒數第二段中還有您的問題的第三個答案。大多數美國人之所以冷漠或冷漠,是因為他們忙於消費主義。
謾罵政體的憲法。我相信沒有真正的方法可以抵抗它嗎?認為這是人性最壞的一面似乎佔了上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