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法》與朱利安·阿桑奇 — 2:《間諜法》的英國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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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朱利安·阿桑奇和間諜法的六部分系列的第二部分。

閱讀: 第一部分.

By 喬·勞里亞
財團新聞特刊

T對阿桑奇提出指控的 1917 年美國《間諜法》源自 1889 年英國《官方機密法》。 反間諜法被取代 1911 年美國國防機密法,這是基於英國立法第 1 條,  1889 年官方保密法.

《國防機密法》這一部分的措詞與《官方機密法》幾乎相同。其中一些語言在《間諜法》中得以保留,以誘騙阿桑奇。

1889 年英國官方保密法規定:

1911 年美國國防機密法案:

1889 年官方保密法

1889 年《官方保密法》是在愛爾蘭和英國持續動盪的背景下頒布的 張力 俄羅斯在阿富汗問題上與俄羅斯的緊張關係,受到有關俄羅斯對英屬印度的圖謀的誇大媒體報道的炒作。那也是一個時代 自由職業者 英國在帝國的海外間諜。該法案是在英國陸軍部情報部門成立 16 年後出台的。 1889 年之前,竊盜罪是唯一禁止取得和洩露政府機密的法律。

可能直接導致該法案出台的案例之一是外交部職員查爾斯·馬文(Charles Marvin)的案件,他透過在報紙上自由撰稿來補充收入。在 1878 年的一篇文章中,他憑記憶複製了一份英國與俄羅斯的秘密條約,但針對他的案件被駁回,因為他從未從外交部實際取走該文件。如果馬文確實是《官方保密法》的催化劑,那麼可以說,它是為了阻止未來的記者非法取得和發布國家機密。  

1889 年法案「是維多利亞時代立法的經典,在某些方面明確,在其他方面含糊不清,但比隨後的法案更加自由,」說 財團新聞 法律分析師亞歷山大·麥庫里斯。 「1 年法案的第 1889 條顯然與間諜活動有關,儘管其措辭非常模糊,理論上它可以延伸到包括其他形式的披露。然而,我懷疑維多利亞時代的法官是否會允許它用於起訴真正的間諜行為以外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1889 年法案包含了明確的公共利益辯護,但僅限於政府僱員。 

「如果一個人透過其持有或曾經持有 辦公室 在女王陛下,合法或非法地佔有或控制任何文件……在任何時候,以腐敗或違反其官方職責的方式,將該文件傳達或試圖傳達給任何不應該向其傳達該文件的人,國家利益,或 否則符合公共利益, 屆時,他將犯下失信罪。” (強調是添加的。)

公共利益辯護被添加到該法案之後 反對 議會認為,該法案可能會懲罰披露政府腐敗和不當行為的行為。

該法第 1 節 將任何未經授權擁有甚至未經授權“了解”任何秘密信息的人定為犯罪(這顯然是為了防止記住秘密,就像馬文所做的那樣)。這也將其定為犯罪 將此類資訊傳達給未經授權的人員。即使嘗試做這些事情也是犯罪。從技術上講,阿桑奇在沒有公共利益辯護的情況下,應該根據該法案的這一部分承擔責任,因為他不是政府僱員。 

查爾斯·馬文. (摘自他 1883 年出版的著作《永恆之火的區域;對里海石油地區之旅的記述》。倫敦,WH Allen & Co. 加州大學圖書館,由 MSN Books 數位化。)

第2 條僅涉及政府官員,如果該官員「腐敗地或違反其公務,向其所接收的任何人傳達或試圖傳達該文件、草圖、計劃、模型或訊息,則該官員將犯有違反信任罪」。那時不應該傳達同樣的訊息。” 

任何「煽動」或「慫恿」他人實施該法案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人也可能受到起訴。這裡首先介紹的「煽動」罪在現行的美國間諜法中仍然存在,並且是對阿桑奇的指控的一部分。 被告 “故意且非法地獲取並協助、教唆、慫恿、誘導、促成和故意導致[切爾西]曼寧獲取文件…”

1889 年法案的管轄範圍僅限於“女王陛下的管轄範圍”,但世界任何地方的政府官員都可能因違法行為而受到起訴。僅僅擁有和傳播屬於輕罪,而向外國傳遞國家機密則是重罪。

這是第一部間諜法,它構成了美國、英國和英聯邦所有此類法律的基礎(包括間諜法) 在阿桑奇的祖國澳大利亞)將未經授權掌握國家機密並傳播這些秘密定為犯罪行為(即使對媒體也是如此)。  英國和美國的後續版本完善並強化了這個基本主題,並做出了一些重要的改變。

1911 年美國國防機密法

在 1911 年《美國國防機密法》頒布之前,美國唯一針對間諜活動的法律是與叛國罪、竊取政府財產和非法進入美國軍事基地有關的法律。 

只是 三段 長期以來,《國防機密法》的措詞與《官方機密法》密切一致。 DSA 第 1 條涵蓋任何「取得」「其無合法權利」的國防資訊的人。任何「未經適當授權」「接收或取得」此類資訊的人也違反了這項法律。 

未經授權「故意」向「任何無權接收該訊息的人」「傳達或試圖傳達」此類訊息的人違反了該法案。第 2 條規定,如果將機密洩漏給外國政府,將被判處十年監禁。

1911 年官方保密法

1909 年 5 月,外交部、陸軍部和海軍部成立了特勤局,主要負責處理「廣泛的德國間諜活動」。該局分為國內事務局(MI-6)及國外事務局(MI-5)。兩個機構今天都承認,導致其創建的德國間諜恐慌主要是媒體炒作。 MI-XNUMX 網址稱:

“‘拒絕接受德國服務生的服務’,《每日郵報》建議其讀者。 “如果你的服務員說他是瑞士人,請要求查看他的護照。”這種危言聳聽反映了英德海軍軍備競賽和第一次世界大戰臨近所造成的緊張局勢。大多數說服白廳相信在英國面臨「廣泛的德國間諜系統」的「間諜」都是媒體和大眾想像中的虛構人物。 

阿爾菲斯·莫頓 (英國國家肖像藝廊/維基百科)

儘管如此,在該局成立兩年後,以及美國《國防機密法》通過六個月後,英國國會 重演 在一天之後 一小時 下議院辯論其 修訂 22 年 1911 月 XNUMX 日頒布的《官方保密法》。議員阿爾菲斯莫頓 (Alpheus Morton) 爵士 說過 「在沒有機會討論的情況下通過這樣一項法案是非常不尋常和非同尋常的事情。儘管我不想堅持這一點,但我認為,如果沒有適當的機會討論每一項條款,則不應在眾議院處理法案的所有階段。” 

1889 年法案中刪除了對公共利益辯護的明確提及。 

1911 年《官方保密法》也增加了令人震驚的第 2 條, 未討論 在通過之前,在議會或媒體上完全沒有必要,稱不再需要證明一個人有罪——表面上有犯罪行為就足夠了。 

「(2) 在根據本條提起的起訴中,無需證明被告犯有任何可能會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特定行為,並且,儘管沒有此類行為被證明對他不利,如果從案件情況、他的行為或他所證明的已知性格來看,他的目的似乎是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目的,那麼他可能會被定罪…”

1 OSA 第 1911 條適用於「任何人」「取得或傳播」「被認為」、「可能」或「意圖直接或間接對敵人有用」的國家機密。這種極為廣泛的語言將其定為犯罪 任何人 僅出於任何“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目的”而“接近或位於本法含義內的任何禁止地點”的人。 

舉證責任從檢察官轉移到被告身上,檢察官不再需要證明 1889 年的要求,即被告的動機損害國家利益。獲得的任何官方文件都被視為“損害國家利益……除非另有證明”。這超出了《國防機密法》中的任何規定。

任何人接受秘密都是犯罪行為,「除非他證明向他傳達的草圖、計劃、模型、文章、筆記、文件或訊息違背了他的意願」。 1920年 修訂 該法案將「錯誤傳達或保留官方文件」定為犯罪——這是美國或英國間諜法首次提及「保留」並將其定為犯罪。這導致伯納姆子爵 警告 在上議院修正案辯論期間:

“據我所知,沒有哪個國家報紙的編輯不時擁有被帶到他辦公室的官方文件,這些文件往往不是他自己要求的,這可能會給部長帶來不便。負責部門的人應該出去了。”

丁格爾腳。 (維基百科)

唐納德·麥克林爵士議員在眾議院辯稱,這些修正案威脅到新聞自由。 「我發現很難將我關於這項法案的語言限制在議會的適當範圍內。這是將戰爭權力箝制在和平時期公民自由的另一個嘗試,」他說。

儘管該法案的主要目的是針對外國間諜活動,但這兩項英國法案和一項美國法案中的“任何人”一詞絕不排除對一名記者的起訴,這是1938 年倫敦“自由”會議的主題。新聞界和官方保密法的挑戰。”

後來成為國會議員和副檢察長的丁格爾·富特在會議上發表演說時說: 說過:“這些法案現在構成了一種法定的怪物,廢除了幾乎所有保護被告的通常規則,在我們的刑法中沒有任何東西可以與它們相比較。”

儘管阿桑奇是第一個根據美國法律被起訴的人,但英國記者已經因洩露國家機密而被起訴。 1971年 記者、編輯 星期日電訊報 起訴 根據 1911 年《官方保密法》,發布有關英國在奈及利亞內戰中的政策的外交部文件。政府在審判中敗訴,因為這些資料被證明只是讓政府難堪。

1978 年,兩名英國記者根據 1911 年《官方機密法》在所謂的“ ABC 試驗 在雜誌上發表文章 超時 關於信號情報機構 GCHQ 的竊聽。法官在審判中以「在當時的情況下具有壓迫性」為由撤銷了第1 條指控,但兩名記者約翰·貝裡(John Berry) 和鄧肯·坎貝爾(Duncan Campbell) 在老貝利根據第2 條被定罪,儘管他們只受到了最低限度的刑罰。

反德狂熱是b的背景美國《國防機密法》和英國《官方機密法》於 1911 年在六個月內相繼通過,為第一次世界大戰和《間諜法》奠定了基礎。

明天:透過《間諜法》。

喬·勞裡亞 (Joe Lauria) 是《 財團新聞 以及一名前聯合國記者 T華爾街日報、波士頓環球報,以及許多其他報紙。他曾是該報的調查記者 “星期日泰晤士報” 倫敦的,並開始了他作為縱樑的職業生涯 紐約時報“。  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聯絡他: [email protected] 並在 Twitter 上關注 @unj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