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幾乎沒有人危險到足以證明監獄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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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拉梅森和梅根史蒂文森提供了審前拘留的成本效益分析。

印第安納波利斯保釋擔保機構,2008 年。 (丹尼爾·施文,CC BY-SA 4.0,維基共享資源)

By 桑德拉梅森 梅根史蒂文森
T他上訴

E美國的監獄每天關押著近五十萬在法律上被推定為無罪的人。

當被捕者付不起保釋金或被拒絕保釋時,他們會被鎖在混凝土籠子裡,籠子裡有時散落著糞便,經常遭受酷熱或嚴寒,總是充滿疾病和暴力,總是沉浸在羞辱和痛苦之中和恐懼。近年來,五分之一的被監禁人口甚至沒有被定罪。

大多數審前拘留的既定理由是公共安全。如果被告構成威脅,現行法律允許拘留(或無法負擔的保釋金)。最高法院的原則表明,威脅必須嚴重到足以超過被告的自由權。然而,還沒有認真地嘗試弄清楚一個人必須有多大的「風險」才能以這些理由進行拘留。

我們進行了 幫助回答這個問題的調查研究。我們了解到,如果你要求人們考慮犯罪和監獄造成的傷害,就好像他們自己也可能經歷其中任何一種一樣,他們的答案很明確:監獄很少被證明是一種預防傷害的手段。

為了解釋這項研究,讓我們回到審前拘留(或負擔不起的保釋金)的法律依據。

飛行風險

(馬特·羅傑斯,Flickr,(CC BY-NC-SA 2.0)

曾幾何時,潛逃風險是預審階段的主要關注點。然而,在當今相互連結的世界中,很少有人會真正面臨逃跑的風險。如今,將被告關進監獄的主要理由是防止未來犯罪。但請記住,我們談論的是尚未被定罪的人。政府無權在定罪前施加懲罰。它沒有聲稱審前拘留是應得的。拘留的法律依據很簡單,即其安全效益大於其造成的危害。公共利益大於個人成本。

那麼,一個人必須有多危險才能讓拘留的好處超過其成本?如果我們在預審階段拘留那些有 10% 的嚴重犯罪風險的人,我們預計每拘留 10 個人可以避免 XNUMX 起嚴重犯罪。這值得麼?這個問題讓人極度不舒服,卻又無法迴避。

從經濟學角度來說,拘留 10 次的好處是「避免了未發生犯罪的成本」。犯罪的主要成本是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另一方面,拘留的主要成本是它對被拘留者造成的傷害。要弄清楚一項嚴重犯罪所避免的成本是否超過 10 次拘留的成本,您必須比較犯罪受害和監禁的危害。

如果審前拘留在產生淨社會效益時是合理的,那麼這種情況應該非常罕見。相反,事實恰恰相反。

解決此類成本效益問題的標準方法是以貨幣形式量化相關危害。但用美元來量化事物可能會產生扭曲,因為美元的含義取決於您的財務狀況。

不同的方法

我們採取了不同的方法。我們進行了一項調查,要求人們直接比較犯罪和監禁的危害,想像自己既是犯罪受害者又是監獄被拘留者。我們問了這樣的問題:“如果你必須在入獄一個月和成為搶劫的受害者之間做出選擇,你會選擇哪一個?”

結果表明,人們非常不願意被監禁。受訪者認為在監獄裡待一天就像入室盜竊的受害者一樣糟糕;入獄三天,與搶劫一樣嚴重;併入獄一個月,其嚴重程度與遭受嚴重(非性)侵犯一樣嚴重。這些反應不僅僅是無根據的猜測。

我們的樣本中近三分之一的人報告說他們或親人被監禁。另有三分之一的人報告稱,他們或親人曾是犯罪行為的受害者。每個群體以及報告有過監禁經歷和犯罪受害者經歷的群體的中位數反應幾乎與總體中位數反應相同。

2020 年 XNUMX 月,美國法警在新墨西哥州羅斯威爾領導了緝毒行動。 (美國馬歇爾辦公室,Flickr,CC BY 2.0)

如果監獄像我們的受訪者所認為的那樣有害,那麼只有非常高的避免嚴重犯罪的可能性才能證明審前拘留是合理的。平均而言,我們必須避免入室盜竊等嚴重犯罪,才能證明監禁某人一天是合理的;避免搶劫等嚴重犯罪,才能證明監禁三天是合理的;避免嚴重襲擊等嚴重犯罪,才能證明監禁某人是合理的。

如果我們將審前拘留限制在兩週內,那麼將那些有50% 的可能性在兩週內實施嚴重攻擊的人入獄可能是合理的,因為我們希望每兩次拘留(即每個月)防止一次嚴重攻擊的拘留。

問題是預測嚴重犯罪極為困難。即使我們最好的預測工具也遠遠不夠準確,無法識別出兩週內有 50% 可能性犯下嚴重犯罪的個人。例如,常見風險評估工具的驗證資料顯示,在被歸類為暴力高風險族群中,一個月內暴力犯罪的預期率為 2.5%。

如果我們拘留該組織的所有成員,預計每 200 個月的拘留就能避免 40 起暴力犯罪。根據我們調查受訪者的中位數,這造成的傷害是五次攻擊所避免的傷害的 XNUMX 倍。

調查表明,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所宣稱的成本效益原理,審前拘留幾乎從來都不合理。由於監禁會造成深遠的傷害,而且我們的預測能力有限,因此拘留的成本通常會超過其預期收益。如果審前拘留在產生淨社會效益時是合理的,那麼這種情況應該非常罕見。相反,事實恰恰相反。

二次辯論

到目前為止,圍繞保釋改革的對話主要集中在過程上:我們應該取消現金保釋嗎?我們應該用精算風險評估來取代它嗎?這些爭論都是次要的;他們注重方法而不是標準。如果法官可以簡單地下令拘留,那麼取消金錢保釋並不一定會降低拘留率。風險評估工具也沒有。

以1987年為例 美國訴薩萊諾,最高法院寫道,預防性審前拘留必須是自由規範的「精心限制的例外」。為此,我們需要製定明確的拘留標準(或導致拘留的保釋)的法律。法律應該規定一個人何時危險到足以拘留:在多長時間內發生什麼樣的傷害的可能性有多大,足以證明為了公共利益而將一個人關押起來是合理的?

即使一個人確實構成了某種限制的威脅,從成本效益角度來看,拘留也是不合理的,除非限制性較小的干預措施無法充分降低風險。幾乎在所有情況下,都應該有一些不需要完全監禁的傷害預防方法,而且比把人關進監獄更有可能產生持久的正面影響。除了拘留標準之外,我們還需要採取問責措施,以確保這些標準在實踐中發揮作用。

長期以來,我們允許審前製度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造成巨大傷害。正如整個刑事司法系統一樣,這種傷害不成比例地降臨在黑人、棕色人種和窮人身上。可能有一些案件──嚴重危險的案件──審前拘留是必要且合理的。但考慮到監獄本身造成的損害,此類案件應該很少見。

桑德拉·梅森是賓州大學凱里法學院客座法學助理教授和喬治亞大學法學院法學助理教授。

梅根史蒂文森是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的法學副教授。

這篇文章來自 上訴,一個非營利媒體組織,製作有關政策、政治和法律體系如何影響美國最弱勢群體的新聞和評論。

所表達的觀點僅代表作者的觀點,可能反映也可能不反映 財團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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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條評論“在美國幾乎沒有人危險到足以證明監獄的正當性

  1. 派崔克唐納利
    三月28,2021 00處:34

    推動這種覺醒的是成本,而不是良知!

    太多人從納稅人那裡賺錢……。不公正?

    在美國沒有人關心...貨幣兌換商創造的自私社會。

  2. RJM
    三月27,2021 19處:18

    讀完這篇文章後,我的第一個想法是,它沒有提到作為商品出售的私人監獄系統。像佛羅裡達州這樣的許多州都與私人監獄公司簽訂了合同,以按照預設的比例維持每名囚犯的一定「入住率」。如果入住率低於合約水平,每位囚犯的比率就會增加。這給了國家巨大的動力來盡可能長時間地拘留盡可能多的人。

    監獄人滿為患,不再有快速審判的可能。您可能會在監獄裡度過數年等待陪審團審判,特別是如果您依賴公設辯護人。整個系統的目的就是讓你疲憊不堪並進行辯訴交易。

    如果你夠聰明,你會代表你自己,pro se,或present your own, sui juris。如果你身陷囹圄,這幾乎是一項不可能的任務,而獲得保釋則容易得多。監獄限制法律圖書館的使用,甚至禁止其進入。

    這是一場遊戲,你和你的獄友永遠不會成為贏家。人們很容易坐下來想,如果你是無辜的(很多人都是無辜的),那麼這個系統就會發揮作用並讓你自由。錯誤的。該系統旨在讓奴隸在脅迫下接受指控,盡其所能,並終生傷痕累累

    • 派崔克唐納利
      三月28,2021 00處:36

      可悲的是正確的。組織並離開腐敗分子控制的城市

  3. 凱蒂
    三月27,2021 11處:06

    你他媽的瘋了!我從事輕罪矯正工作。絕對有危險到足以入獄的人。事實上,我多次建議入獄,但法官卻忽略了我大量的報告,並允許罪犯獲釋。自由主義者想在我們的社會中做什麼,這讓我感到非常害怕。

    • 派崔克唐納利
      三月28,2021 00處:38

      你沒有錯。但堵塞系統會讓你所說的成為事實。放下大刀,集中打擊暴力犯罪者。美國人不知道自由主義到底是什麼。你的媒體毀了你。釋放暴力來製造恐懼。這是故意的,而且主要是那些「自由主義者」這樣做的…

    • 詹姆斯·辛普森
      三月28,2021 03處:19

      這是監獄工業複合體的典型例子。當你是一把錘子時,凱蒂,你面前的每個人都是一根釘子——或者在你的背景下,每個人都是「危險的罪犯」。他們和你和你的家人一樣都是人,他們對懲罰和監禁的反應也和你一樣。你是否曾經想像過,當你讓自己的生活變得一團糟時,你面前的那個害怕、憤怒、難以相處的人會是什麼樣子?或者說他們的生活是什麼樣的才會導致他們出現在你的面前?

  4. 蘇珊·萊斯利
    三月27,2021 10處:41

    “在美國幾乎沒有人危險到足以證明坐牢是合理的”

    我不同意。我們許多過去和現在的所謂美國政客都應該進監獄!

  5. michael888
    三月26,2021 15處:40

    「民主黨總統候選人、前副總統拜登曾稱讚 1992 年的犯罪法案特別有效,因為它對死刑的規定非常嚴厲。民主黨總統候選人、前副總統拜登曾稱讚 1992 年的犯罪法案特別有效,因為它對死刑的規定非常嚴厲。
    時任特拉華州參議員的拜登誇口說,該法案「除了絞死亂穿馬路的人之外,什麼都可以做」。
    1996 年,希拉蕊評論說某些孩子是超級掠奪者,沒有良心或同理心,需要「就範」。 」

    在美國,唯一不變的是,貧窮的美國人在法律上受到嚴厲的對待,而當權者的重要人物凌駕於法律之上。雖然可以(或許)應該提出窮人需要公平對待的論點,但更重要的是,我們尊貴的高級官員和政客必須對其腐敗和瀆職行為負責。

    • 詹姆斯·辛普森
      三月28,2021 03處:21

      呃……但英國的《衛報》新聞網站,顯然是其中最左的,正在告訴我喬拜登是多麼出色和激進進步。這可能是錯的嗎?滅掉這個念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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