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伯 (Daniel Farber) 表示,高風險訴訟中最重要的階段可能是在證據開示期間。當公司揭露資訊時 每 可以接觸到公眾。
By 丹尼爾法伯
上訴
Big 煙草 主和解協議 1998 年是美國史上最大的民事解決方案,也是該產業控制的變革時刻。該協議由 46 個州、美國 XNUMX 個領地和哥倫比亞特區達成,要求菸草製造商每年向各州支付數十億美元,以補償其產品造成的公共衛生危機。
今天,更大的危機正在逼近,隨著問責制的要求越來越高。在...之上 打 目前已針對石油公司提起聯邦訴訟,要求為其造成氣候變遷所造成的損失賠償。
除了一個例外,這些案件都是由聲稱他們及其公民正在遭受氣候變遷傷害的州或地方政府提起的。 (例外是 手機殼 太平洋沿岸漁業公司以損害海洋為由提起訴訟。)石油公司已明確表示,他們將竭盡全力對抗這些訴訟。
這些案例的一個面向是明確的:美國公司銷售的石油是氣候變遷的一個主要因素。二十家化石燃料公司 帳戶 佔世界碳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而這 20 家公司中有 XNUMX 家是在美國開展業務的石油公司
幾乎每個美國人都曾經搭乘過汽車、巴士或搭乘柴油火車。天然氣為美國大部分電網提供電力,並為許多家庭和企業供暖。雖然起訴那些從事社會如此基本業務的公司似乎很大膽,但原告認為,石油公司應該為其產品造成的損害付出代價,而且他們的行為絕非無辜。
這場高風險的訴訟涉及從這些公司是否在氣候變遷問題上欺騙公眾到聯邦管轄權的細枝末節等問題。這些案件可能會在早期階段失敗,然後一直進行到審判階段,或者像早期的菸草訴訟一樣,最終以某種全球和解告終。
但除了勝訴、敗訴或和解之外,這些氣候訴訟最重要的階段可能是證據開示,法院要求石油公司交出與訴訟相關的文件和其他信息,並有可能將這些信息披露給公眾。
如果原告成功地將石油公司的秘密和行為推入公眾視野,他們可能會引發一波負面宣傳浪潮,從而永久削弱這些公司的實力,類似於菸草業的情況。因此,訴訟的真正利害關係可能不太取決於結果,而是取決於過程中揭露的事實。
業界所知道的

抗議埃克森美孚否認氣候變化,華盛頓特區,2015 年。 (約翰尼·銀雲,維基共享資源,CC BY-SA 2.0)
原告指出了行業科學家的一系列文件,這些文件很早就承認了有關氣候變遷的事實。然後他們指出了該行業公開採取的一些截然不同的立場。業界回應稱,這些報價是精挑細選、斷章取義的。
但就讀於 2017 2020 哈佛大學兩位科學史學家的研究清楚地表明,工業科學家對主流氣候科學非常了解,考慮到石油工業需要地質學、化學和工程等領域的複雜專業知識,這項發現並不令人意外。 (這些研究僅限於考察埃克森美孚及其合併前的母公司,考慮到埃克森美孚在行業中的卓越地位,這是一個公平的樣本。)
早在 1979 年,埃克森美孚的一位科學家就觀察到,科學家「最廣泛持有的理論」是化石燃料排放導致變暖,而進一步排放「將造成巨大的環境影響」。到 1996 年,另一份內部文件警告說,大量證據表明人類對氣候有影響。
埃克森美孚的科學家甚至在同行評審期刊上發表論文,揭示了該行業對氣候變遷貢獻的更坦誠的看法。然而,這些科學期刊並非針對一般大眾。
行業立場
哈佛大學的歷史學家發現,總的來說,埃克森美孚在承認氣候科學和注意到剩餘的不確定性之間所取得的平衡隨著你從內部文件轉向技術出版物再轉向面向公眾的文件而發生變化。 「社論廣告」(廣告 紐約時報 以及其他宣傳埃克森美孚立場的文章)更強調懷疑而不是科學共識。
什麼時候「旋轉」變成謊言了?虛假陳述和簡單地以盡可能最好的方式提供證據之間的界限將在法庭上引起激烈爭論。埃克森美孚的一些聲明很可能跨越——或者可以說是跨越——界限。
例如,1993 年的一篇社論廣告引用了邊緣氣候否認者,就好像他們是受人尊敬的專家一樣。 1996 年的一篇社論說,一個更溫暖的世界可能「比許多人想像的要溫和得多」。 2000年,另一篇社論說,人們對氣候變遷的看法“就像當地的天氣預報一樣變化無常”,“從將問題視為嚴重或微不足道,到將未來可能的影響視為有害或有益”。
誠然,兩三十年前的科學不像今天那麼清晰,但這些陳述並不能公平地反映當時科學家之間的一致程度。

埃克森美孚全球總部位於德州歐文。 (埃克森美孚,CC BY-SA 4.0,維基共享資源)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埃克森美孚對主流以外的機構和科學家的支持,這些機構和科學家採取了埃克森美孚本身未公開支持的立場。公平地說,自 2006 年以來,埃克森美孚 減少 向一些否認氣候變遷的團體提供資金,並完全切斷其他團體的資金。
儘管如此,埃克森美孚仍 持續 向Heartland Institute等智庫提供一些支持,這些智庫將氣候變遷的影響降到最低,並反對減排政策,包括埃克森美孚表示支持的碳稅。
如何評估埃克森美孚公開和私人聲明的整體內容並不是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能解決的問題。至少,可以公平地說,在過去 30 年的大部分時間裡,埃克森美孚都了解氣候科學的發現以及科學家預測的風險。然而,其公開聲明更有可能強調或誇大不確定性以及減排的實際困難。
公害索賠
針對石油公司的訴訟包含廣泛的內容 合法索賠,包括基於石油公司虛假陳述的索賠。幾乎所有訴訟都有一個核心主張,即石油公司犯了 公害,這是對公眾權利的無理干涉。
例如,公共滋擾法為針對涉及鴉片類藥物流行病的公司提起訴訟提供了基礎。加州法院利用公害理論要求含鉛塗料製造商承擔緩解成本。
儘管公共滋擾的概念似乎與氣候變遷相符,但有些人認為 說過 所涉及的公共政策問題太重要了,不能交給法院處理。可以這麼說,原告必須說服法院,氣候變遷並沒有「太大而無法提起訴訟」。
他們也必須處理這樣的論點:生產和銷售社會所需的合法產品不能被視為「不合理」。提出的顯示石油公司欺騙的證據可能有助於反駁這一論點。
原告面臨的另一個問題是因果關係。從碳排放到地球氣候變化,再到原告受到傷害的因果鏈可能漫長而複雜,其影響在空間和時間上與產品最初的銷售相距甚遠。在這裡,燃燒化石燃料造成的危害不僅是可以預見的,而且埃克森美孚的科學家和官員實際上也預見了這一點,這可能是相關的。
與因果關係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沒有任何一個被告對足夠的排放負責,導致其本身造成危險的氣候變遷(從而對原告造成傷害)。因此,石油公司認為,單獨指責它們造成全球性問題是不公平的。考慮到石油工業的規模和相關排放,這個論點可能不像小規模排放那麼有說服力。

2011 年至 2020 年的平均地表氣溫與 1951 年至 1980 年的基線平均值相比。(美國太空總署,維基共享資源)
原告也將遇到程序障礙。這些訴訟中要求的損害賠償是由於在世界各地銷售的石油所造成的。這些公司不一定是在提起訴訟的州運營或註冊的。自 2010 年以來,最高法院逐漸增加了一個州的原告就其在其他州和國家的活動起訴公司的難度。
律師們將這個問題稱為“屬人管轄權”,對於因氣候變遷而起訴石油公司的原告來說,這肯定是一個頭痛的問題。 A 手機殼 目前正在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可能有助於澄清有關屬人管轄權的法律規則。
州法律和聯邦法院
石油公司利益攸關,財力雄厚,因此我們可以期望他們的律師團隊在每一個可能的問題上奮力抗爭。但在法院開始裁決這些問題之前,他們首先必須面對一個更根本的問題:首先由哪個法院審理這些案件。
針對石油公司的訴訟涉及人員和財產損失,就像涉及車禍和醫療事故的訴訟一樣。這些案件絕大多數是在州法院提起的,針對石油公司的訴訟也是。
起訴石油公司的原告更願意訴諸州法院,即使只是為了降低面對冷漠的保守派聯邦法官的可能性。石油公司竭盡全力將針對他們的案件移交給聯邦法院,無疑是因為他們都認為聯邦法官會更有同情心。
關於哪個法院將審理案件的程序問題與一個更基本的問題有關:原告實際上可以依賴州滋擾法,還是應該由聯邦法律控制訴訟?
1970年代初,最高法院首先 保持 基於州際水污染的訴訟受聯邦普通法而非州法律管轄。然後它改變立場並表示聯邦普通法畢竟不適用。然而,在受到一些限制的情況下,最高法院允許州法院根據州法律審理涉及州際污染的案件。
在 2011情況,最高法院遵循平行推理得出的結論是,聯邦法律沒有規定對發電廠和其他溫室氣體排放者提起訴訟的權利。法院表示,它沒有討論是否仍可以根據州法律提起此類針對碳排放者的訴訟。
目前最高法院正在 決定 一個更神秘的問題是:當初審法院裁定案件屬於州法院時,石油公司可以提出哪些上訴理由?該法規限制被告對此類還押令提出上訴的權利,但石油公司認為他們找到了漏洞。
被告也希望法院可能採取非常行動,完全駁回案件,儘管這不是法院同意決定的問題。法院似乎不太可能超越與上訴程序有關的狹隘問題。
在某種程度上,州法院和聯邦法院之間的選擇涉及非常技術性的原則,聯邦管轄權專家最感興趣的是這些原則。然而,在另一個層面上,這個問題涉及國家和法院在應對氣候變遷方面的作用的根本分歧。從理論上講,這些分歧與聯邦管轄權的技術問題不同,但法官可能會發現很難對這些更廣泛的問題視而不見。
大局觀
基於氣候變遷的侵權訴訟面臨一系列障礙。首先,原告必須根據聯邦或州法律確立訴訟資格,並確立州對石油公司的管轄權。然後,他們必須說服法院,生產化石燃料是公害,並做出必要的因果關係證明。
在此過程中,案件可能會從更有同情心的州法庭轉移到聯邦法院。是否有案件能經得起這項考驗並進入最終判決,還有待觀察。考慮到被告的資源,原告面臨著漫長而艱難的道路。
被告無法承受這些訴訟的失敗。這樣做可能會導致世界各地發生數以千計的類似訴訟,甚至可能導致它們破產。除非石油公司能夠迅速駁回這些案件,否則隨著案件在州法院審理過程中,達摩克利斯之劍將懸掛在他們頭上多年。石油公司股票有 表現不佳 過去十年的市場,這種訴訟威脅只會讓事情變得更糟。
然而,如果訴訟進入發現階段,並且產生的資訊可供公眾使用,我們將更多地了解石油公司對氣候變遷的了解以及它們如何影響公眾的看法和辯論。此類資訊的發布可能會導致不良宣傳,只會鼓勵撤資行動,降低石油公司股票的吸引力,並進一步損害該行業。
即使從行業角度來看最好的情況是,公司將案件提交聯邦法院,然後在早期階段被駁回,訴訟只會讓人們更關注該行業在造成氣候變遷中所扮演的角色。
換句話說,該行業似乎面臨著從「獲得不良聲譽」到「公司破產」的一系列問題,幾乎沒有希望避免至少某種程度的損害。
法伯 (Daniel Farber) 是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佐藤翔法學教授,也是法律、能源與環境中心的教員主任。
這篇文章來自 上訴,一個非營利媒體組織,製作有關政策、政治和法律體系如何影響美國最弱勢群體的新聞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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