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派編造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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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檔案: 正如賈達·撒克 (Jada Thacker) 在 2013 年指出的那樣,美國右翼分子熱衷於保護憲法,但似乎對聯邦黨的製定者在創建強大的中央政府方面所做的事情知之甚少。

By Jada Thacker(最初發佈於 6 年 2013 月 XNUMX 日)

卡托研究所的 政策制定者手冊 說:“美國制度的建立是為了提供有限的政府。”美國企業研究所宣稱其目的是「捍衛有限政府」的原則。傳統基金會聲稱其使命是推廣「有限政府原則」。許多茶黨協會紛紛效法。

乍一看,「有限政府」的概念似乎是理所當然的。每個人都認為政府的權力應該受到某種限制。所有認為極權主義是個好主意的人都舉手。但極端保守派的「有限政府」計畫有一個問題:它是錯的。這不僅僅是一點點錯誤,而且明顯是錯誤的。

藝術家對 1787 年制憲會議的描繪

藝術家對 1787 年制憲會議的描繪

憲法從來就沒有意圖“提供有限政府”,而且它也沒有這樣做。美國政府在成立之初就擁有與昨天下午相同的憲法權力。這不是觀念的問題,而是識字的問題。如果我們想了解憲法賦予聯邦政府的權力範圍的真相,我們要做的就是閱讀憲法的內容。

憲法賦予實質上無限的權力,這一點在其開場白中就可見一斑:「我們美國人民,為了組建一個更完美的聯邦,建立正義,確保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禦,促進普遍福利,並確保我們自己和我們的子孫後代享有自由的祝福,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和製定這部憲法。”

正如在一份創始文件的序言中所預料的那樣,尤其是在大貴族古弗尼爾·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的監督下撰寫的一份序言中,這些條款範圍廣泛且相當宏大。但重點非常明確:“建立一個更完美的聯盟。”如果憲法的目標是建立“有限政府”,那麼其序言必定被視為錯誤陳述。

列舉權力

第一條設立了國會,第 8 條列舉了其權力。第一條第 8 節第一款逐字重複了序言中的籠統措詞。雖然它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統一性,但它並沒有暗示對聯邦政府認為合適的立法權力進行限制:

「國會有權制定和徵收稅收、關稅、進口稅和消費稅,以支付債務並為美國的共同國防和普遍福利提供保障;但所有關稅、進口稅和消費稅在全美國應是統一的”

這裡或憲法中的任何其他地方都沒有試圖定義“一般福利”。這種監督(如果確實如此的話)至關重要。 「提供普遍福利」這句話的模糊性使其容易受到廣泛不同的解釋。

對聯邦政府權力否定者來說,雪上加霜的是第一條最後一項的措辭,即所謂的“彈性條款”:國會有權“制定執行上述規定所必需和適當的所有法律”權力以及本憲法賦予美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所有其他權力。”

因此,聯邦立法的類型、廣度和範圍變得不受束縛。從該條第一款的模糊授權來看,「必要且適當」條款的重要性確實令人震驚。總而言之,這些用白話重述的條款斷然宣布:“國會可以製定任何它認為必要的法律,以提供它認為符合國家總體福利的任何法律。”

最近,茶黨發出了令人尷尬的天真呼籲,要求國會在每項法案中明確該法案所依據的憲法權威。沒有什麼比這更容易的了:第一條第 8 節的第一個和最後一個條款賦予國會白紙黑字的權力,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制定任何法律。創始人們也沒有失去這種權威。

「有限政府」的倡導者喜歡挑選來自 聯邦主義者論文 為了使他們的論點具有可信度,但是有一本名為《 反聯邦黨論文 毫不奇怪,從來沒有人看一眼。這裡有一個 樣品 紐約客羅伯特·耶茨(Robert Yates)是一名未來的創始人,他退出費城大會以示抗議,他在憲法完成一個月後寫道:

「這個政府對其所涉及的每一個目標都擁有絕對的、不受控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那麼,就其範圍而言,政府就是一個完整的政府。它有權制定影響美國每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法律;任何州的憲法或法律都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或阻礙所賦予的每一項權力的充分和徹底執行。”

必須強調的是,耶茨在批准憲法一年多前就煞費苦心地將「必要和適當」條款確定為憲法固有的「絕對權力」的根源。

第十修正案

作為極右翼德州州長里克·佩里(Rick Perry)的特別寵兒,第十修正案常被認為是「公共福利」和「彈性條款」所釋放權力的靈丹妙藥。修正案全文如下:“憲法未授予合眾國的權力,也未禁止各州的權力,分別保留給各州或人民。”

古弗尼爾·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制憲會議代表,序言的主要起草人。 (愛德華·道爾頓·馬錢特畫作)

古弗尼爾·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制憲會議代表,序言的主要起草人。 (愛德華·道爾頓·馬錢特畫作)

從表面上看,第十條似乎意味著「既然某些權力沒有委託給聯邦政府,那麼這些權力就保留給各州或人民」。對有限政府的擁護者來說,這似乎是個好消息。但這種情況並非如此。

第十個確實 任何監管機構都不批准 表示重要權力仍有待授予美國。它只是說「尚未下放」的權力「保留」給各州或人民。這聽起來是一個很棒的想法,當然,直到我們意識到所有重要的權力都具有 已經 於 1787 年被授權,即第十修正案獲得批准的四年前。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第一條第8 款的第一個和最後一個條款使第十修正案成為一項跛腳鴨措施,即使詹姆斯·麥迪遜在1791 年寫下這句話,至今仍然如此。為了“提供公共福利”,“使所有法律變得必要和適當”的廣泛權力已經被授予國會。約翰尼新來的第十修正案在馬匹被放出後關閉了憲法牧場大門。

州長里克·佩里(Rick Perry)和他的極右翼同夥顯然從未想到過這一點,他們認為一個州可以通過撤回同意來收回權力,實際上是通過州立法重新擁有之前授予的權力。從表面上看,這一立場的邏輯似乎是合理的:如果各州擁有授權的法定權力,那麼它們可以使用同樣的權力通過法律「取消授權」。

但仔細重讀第十條的措詞就否定了這種推理。奇怪的是,第十修正案並沒有規定 國家 將他們的權力委託給聯邦政府,儘管有人可能認為聯邦政府應該這麼說。它說「未授予美國的權力 根據憲法 保留給各州。 」

因此,根據第十修正案,憲法 本身 將權力下放給聯邦政府。換句話說,各國現在沒有資格「保留」它們原本從未「授權放棄」的東西。

如果能夠透過援引第十條來「取消授權」美國的權力,老南方就會簡單地這樣做,從而避免了分裂的麻煩,更不用說被一系列隨後的北方國家消滅的麻煩了。入侵。南方甚至沒有嘗試這樣的戰略,這一事實證明了第十修正案的無效性。

沒有其他法律實例比這更能說明我們應該謹慎選擇我們的選票。因為在批准包括第十修正案在內的《權利法案》時,美國人民認可了這樣的法律虛構:憲法而非最初的 13 個州或「我們人民」授權了美國的權力 因為憲法本身就是這麼說的。如果憲法有奧威爾式的扭曲,那麼無論你站在哪一邊,這都是它。

各州和人民可以修改憲法。但他們不得透過無效(根據第十修正案措辭中固有的邏輯)或州法院的判決(根據第六條的「至上條款」)來這樣做,也不得在沒有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做出任何修正案。聯邦政府本身的參與(根據第五條)如果開國元勳們的本意是確保“有限政府”,那麼這裡就沒有任何這種意圖的痕跡。

權利匱乏

如果憲法的目的是提供“有限政府”,我們可能會期望它充滿對個人權利的保障。這可能是茶黨的幻想,但事實並非如此。事實上,憲法在提及「權利」時極為吝嗇。

詹姆斯·麥迪遜,美國憲法和權利法案的主要作者,美國第四任總統

詹姆斯·麥迪遜,美國憲法和權利法案的主要作者,美國第四任總統

提到「對」字 只有一次 在已批准的憲法中。 (第一條第 8 節允許國會授予版權/專利,以確保其持有者「對其各自的著作和發現的權利。」)

「權利」這個詞有些違反直覺,在被稱為「權利法案」的十項修正案中只出現了六次。

近一個世紀後,在進步活動人士的壓力下,增加了其他七項權利中的第一項,幾乎所有這些權利都是為了創造和擴大自治中的民主參與。

第十四修正案(對拒絕選舉權的州進行製裁); XV(男性普遍選舉權);第十九條(婦女選舉權); XXIV(拒絕人頭稅); XXVI(18歲選舉權);第二次修正案賦予國會總統繼任的「選擇權」。

就今天而言,「權利」一詞在整部憲法中總共只出現了 14 次(包括賦予的兩項權利) 給政府).

我們是否都注意到「國父憲法」中根本沒有包括任何人投票的「權利」?同樣值得注意的是,沒有任何語言暗示任何「權利」是「不可剝奪的」或「自然的」或「由其創造者賦予的」。所有這些措辭都屬於《獨立宣言》,而世界各地的茶黨顯然不知道該宣言不具有任何效力。 .

順便說一句,「權力」一詞在憲法中出現了 43 次,每次都專門指政府的特權,而不是右翼分子的特權。由於「個人」權利僅被提及 12 次,因此政府權力相對於個人權利的比例約為 4:1。如果沒有那些討厭的、鼓吹民主的進步派人士為普遍投票權而奮鬥,今天的比例將超過 6:1,即高出 50%。

這個統計事實並不像看起來那麼微不足道。實際上,如果米歇爾·巴赫曼、莎拉·佩林或克拉倫斯·托馬斯生活在他們所尊敬的開國元勳設計的“有限政府”之下,他們幾乎肯定永遠不會獲得公職。

法案 權利

那麼,在所謂的「有限政府」下,我們的非專利/版權「權利」到底是什麼?

修正案一賦予人民「和平集會並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修正案二“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修正案四「免受不合理搜查或扣押」的權利

第六修正案「迅速公開審判」的權利

第七修正案「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修正案九列舉“某些權利”不得否定“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約翰·特朗布爾 (John Trumbull) 創作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Alexander Hamilton) 肖像,1792 年。

約翰·特朗布爾 (John Trumbull) 創作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Alexander Hamilton) 肖像,1792 年。

就是這樣。著名的言論、宗教或新聞自由權怎麼了?第一修正案的措詞方式並沒有將這些列舉為人們擁有的積極權利,而是將其列為政府不得侵犯的活動。如果《權利法案》的作者詹姆斯·麥迪遜打算將它們規定為積極的“權利”,那麼他所要做的就是這樣寫,但他沒有這樣做。

請記住,麥迪遜(當時是聯邦黨人)在政治脅迫下寫了《權利法案》。由於反聯邦主義者(回想一下羅伯特耶茨的懷疑論)斷然拒絕批准憲法,除非它保證 東西,麥迪遜必須寫 一些東西。 實際上,修正案是反聯邦黨人在批准法案三年後買來的豬。

在撰寫本文時,麥迪遜幾乎沒有動力去費心寫下他所寫的內容,因為聯邦黨人不認為《權利法案》是必要的,甚至不是個好主意(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認為《權利法案》將是「危險的」。)這可能解釋了麥迪遜所寫的一些內容似乎含糊不清,甚至模棱兩可,就像第二修正案的情況一樣。

例如,第九修正案實際上沒有什麼意義,這可能解釋了似乎從來沒有人提到它的事實:“憲法中列舉的某些權利不應被解釋為否認或貶低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這聽起來很“正義”,直到我們回想起這項修正案所涉及的憲法首先只“列舉”了一項權利!即使第九修正案適用於《權利法案》(包括其本身),那麼它所說的只是「人民可能擁有比迄今為止提到的六種更多的權利,但我們不會告訴你這些權利是什麼。” (因此,如果第十修正案是奧威爾式的,那麼第九修正案就接近第二十二條了。)

當然,這個想法是為了平息人們的懷疑,即人們只擁有《權利法案》中列舉的六項權利(加上專利!),而沒有其他權利。即便如此,第九修正案並沒有保證任何未列舉的權利;只是沒有強行「否認或貶低」任何內容。

我們應該如何理解四項權利法案中實際上根本不包含「權利」一詞的關鍵第五修正案?

“任何人都不得 因死刑或其他臭名昭著的罪行而被追究責任,除非有大陪審團的陳述或起訴書,除非在戰爭或公共危險時期實際服役的陸軍或海軍部隊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任何人也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兩次陷入生命或肢體危險;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強迫自己出庭作證,也不得 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 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未經公正補償,私有財產也不得被徵用為公共用途。” [強調提供]

因此,生命、自由和財產是 任何監管機構都不批准 明確授予基本「權利」地位,但僅作為可以根據「正當程序」被剝奪或拿走的個人財產。關鍵的涵義是第五修正案的存在 為了規定 政府如何否認 個人對生命、自由或財產的要求。 在正當程序下,你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可能會被祝酒。這就是它明明白白說的話。

同樣有趣的是,《權利法案》並沒有談到權利的起源,而只是談到權利的存在。而且,憲法從來沒有談到授予權利,而只是保護權利。這是有充分理由的:除了進步選舉權修正案之外,所有受保障的權利都不是美國的發明,而是幾個世紀以來一直被認為是英國貴族的權利。

對於那些願意相信「美國例外論」作為「有限政府」基礎的人來說,這並不是一個令人鼓舞的消息。此外,包括《權利法案》在內的《憲法》幾乎不包含中世紀英國君主或古羅馬和希臘君主曾經承認過的任何「權利」。

產權與“共和國”

我們當中嚴格的自由主義者聲稱政府的唯一合法權力是保護私有財產權所必需的權力。然而,在這一點上,國父們的「有限政府」實際上是沉默的。除上述第一條第八節有關專利和版權的規定外,憲法中僅兩次提及私人“財產”,兩次均出現在上文引用的無“權利”的第五修正案的一個句子中:

班傑明富蘭克林的橫幅敦促美國殖民地/州聯合起來反對英國

班傑明富蘭克林的橫幅敦促美國殖民地/州聯合起來反對英國

「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權利不得被剝奪 財產 未經正當法律程序;私人也不應 財產 被徵用供公眾使用, 沒有公正的補償」。 [強調提供]

第五修正案再次未能保證個人免受國家權力的影響,而是詳細說明了國家權力可以用來剝奪個人財產的方式。我們必須記住,這些話不是馬克思主義者、社會主義者或進步主義者寫的。

無論是出於設計還是偶然,最初的《開國元勳憲法》、《權利法案》、甚至《憲法》及其所有修正案都沒有授予任何不可撤銷的財產「佔有權」。即使是第二修正案的「保留」武器的權利,也受到第五修正案條款下可徵用財產的條款的約束,而且一直如此。

值得注意的是,「民主」一詞並未出現在憲法中。這種有意的監督常常被我們當中的反民主人士沾沾自喜,他們堅持認為美利堅合眾國是作為一個「共和國」而建立的。毫無疑問,這是事實,因為憲法是由一群排他性的、精心挑選的寡頭幹部起草的,其中不包括女性、有色人種或工薪階層。

不幸的是,對於支持共和的「有限政府」人群來說,憲法也沒有包含「共和」一詞。這個詞確實作為形容詞出現過,但只出現過一次(第四條第四節):“美國應保證本聯盟的每個州都實行共和政府形式,並應保護每個州免受入侵”

通常,對於很少定義其術語的憲法來說,「共和黨」一詞也仍然沒有解釋。然而,這個詞的模糊性被證明是很方便的,因為激進的共和黨人不斷地、嚴重地違反了第四條第 4 款。 1865 從 1877 年到 XNUMX 年,他們在「重建」期間公然違憲地對前南部邦聯各州實施了軍事佔領。

顯然,包括《權利法案》在內的「國父憲法」可能不會像許多人希望相信的那樣保護那麼多權利。此外,我們已經注意到,憲法放棄了所有關於「不可剝奪」權利和「造物主賦予」自由的革命性言論。這並非疏忽。

關於「被統治者的同意」的革命性觀點給開國元勳帶來了一個特別微妙的問題。幾乎所有的人都擁有奴隸,或是無產佃戶或家庭傭人的主人,包括他們的妻子,即使他們願意,也沒有人能提供法律上的同意。因此,開國元勳們精明地認為,沒有必要在他們計劃統治的新共和國中納入任何投票權,而不會受到被剝奪公民權的低種姓的質疑。

這是否會帶來自由之地,讓所有人享有自由和正義?讓我們來看看。

根據美國憲法,美國人因抗議不公平稅收而被判死刑;因批評政府官員而被監禁的記者和公民;非法扣押公民財產的;被政府特務謀殺的工人;數千人在沒有「特權」的情況下被監禁 人身保護令;整個州都被剝奪了民事法庭;無數美洲印第安人的自由和財產被剝奪;債務勞役和債務人監獄盛行,奴隸制度和童工也盛行。大多數公眾都被拒絕投票。

這一切都被開國元勳們認為是符合憲法的。請注意,這些暴行都不是「進步主義」的結果,「進步主義」尚未得到闡明,而且在新政和所謂大政府出現之前,所有這些行為都很常見。這就是「有限政府」的面孔嗎?

不,那不是。我們的國父從來沒有接受過民主「有限政府」的概念,而今天那些崇拜他們的人也沒有接受過這個概念。除少數例外,開國元勳們都是 18 世紀的貴族,他們進行一場革命性的賭博,主要是為了延續自己的特權,擺脫英國殖民霸主的統治。這些精英主義者起草了一部不會對貴族構成威脅的憲法,這並不奇怪。

作為信仰行為的“有限政府”

美利堅合眾國最初的憲法只是紙上的墨跡。今天的憲法只是紙上的墨跡。

革命戰爭時期的旗幟,已被採用為茶黨的標誌性象徵。

革命戰爭時期的旗幟,已被採用為茶黨的標誌性象徵。

但憲法的墨跡很重要,值得尊重,因為它代表了美國人民的集體公民良知。許多美國人在戰場上、在課堂上、在日常公民生活中、甚至在權力大廳裡,都將自己的生命奉獻給了良心。

顯然,對原憲法的大部分修正案以及最高法院解釋其範圍和目的的決定都是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美國人民發現該文件有缺陷,而該文件最初並不符合美國人民的共同利益。旨在服務。隨著人民集體公民良知的變化,他們對自治的解釋也改變了。

但社會進化的整個概念(更不用說生物進化)是極端保守派普通民眾可能無法理解的東西,他們的領導人也不鼓勵他們考慮這一點。原因可能與其說與政治有關,不如說與原教旨主義信仰有關。

一件有趣的軼事:蘭登書屋的主編曾經問極端自由主義者安·蘭德是否會考慮修改她的一份手稿中的一段話。據報道,她回答說:“你會考慮修改聖經嗎?”

因此,神聖不可侵犯的東西既不需要也不會容忍改變,以包括不朽的「開國元勳」所幻想的「有限政府」。蘭德是一位著名的無神論者,這一事實僅強調了一點:原教旨主義信仰並不局限於任何特定的狂熱主義。

然而憲法的構想絕非完美無缺。它不是用石碑從山上運下來的,也不是某種神祕的產物。 自然法則;自然規律 只有自由主義大師才能解釋。而描繪一條會說話的蛇的茶黨旗幟是否最能體現其意義(「別踩我」),也許只有夏娃才能做出權威判斷。

憲法不是一本聖書,任何人都沒有充分的理由將其視為一本聖書。寫這本書的人不是先知,也不是特別有德行,儘管有些人可以寫出漂亮的短語。事實上,《憲法》最不神聖的特徵是它最受歡迎的屬性:它的讀者不需要相信它的絕對正確性就可以理解它。

但如果我們想知道憲法的內容,就需要閱讀憲法。極端保守派對憲法上從未真正存在過的「有限政府」的痴迷表明,他們對憲法的理解並不多,而只是崇拜它。

這些憲法「原教旨主義者」以及美國公眾一般最好在某個時候拿起這份文件並閱讀它,而不是跪在它面前並期望我們其他人效仿他們的榜樣。

賈達‧撒克 (Jada Thacker),教育學博士,越戰退伍軍人,也是《 剖析美國歷史。他在德克薩斯州的一所私人機構教授美國歷史。接觸: [email protected]

10 條評論“右派編造的“憲法”

  1. 十月28,2016 09處:47

    絞殺邪惡政府!關閉壞政府! – 保守派保守什麼?什麼是保守派?什麼是保守價值觀?現在是透過意識和投票進行革命的時候了
    http://www.agreenroadjournal.com/2013/10/strangle-evil-government-shut-down-bad.html

  2. 阿倫尼森
    十月20,2016 13處:24

    我一直認為,或被教導,《邦聯條例》的弱點在於賦予聯邦政府的權力不足,為了解決這些缺陷,該文件被憲法取代。正如所指出的,憲法不是從山上下來的。在我看來,要理解憲法,我們應該理解上下文,這意味著從條款的過渡。同樣,我相信我們的開國元勳們精通希臘、羅馬和英國的政治哲學,我們的憲法必須根據這些傳統來理解。新教改革的影響以及個人與造物主直接關係的提升,在開國元勳們的心中,會因對危險的保守理解而受到緩和。這些人並不是從外面衝進城牆的,而是從外面衝進城牆的。他們正在改變牆壁的位置。

  3. 吉姆·科斯格羅夫
    十月19,2016 11處:52

    廢話。作者,甚至不是律師,更不用說憲法學者,本質上認為,為公共福利徵稅和支出的權力意味著無限的立法權,考慮到第九修正案(這裡沒有提及???)和第十修正案,這不僅很奇怪,而且列舉權力清單。

    正如筆者所認為的那樣,聯邦政府沒有也從未擁有過普遍的「警察權力」。

    大多數「彈性」是透過左派關於商業條款的修辭遊戲而發生的,毫無疑問,由於法院超出了所有理由地擴大了「州際」和「商業」的含義,該條款的範圍比起草者想像的要廣泛得多。

    不,憲法確實規定了有限政府的列舉權力,儘管有歐巴馬醫改案,這意味著政府只能做憲法允許的事情。

    當然,只有國會才能宣戰並發行公共貨幣…

    允許聯邦權力不斷擴張的是左翼解釋學,以及權力中心渴望更多權力的不可阻擋的趨勢。

    • 克里斯·丘巴
      十月19,2016 14處:58

      當然,只有國會才能宣戰並發行公共貨幣…
      這是不合邏輯的還是您指的是這篇文章?本文沒有討論戰爭,但可以肯定的是,憲法賦予宣戰和發動戰爭的權力。爭論哪個政府部門可以做到這一點與作者的主要觀點無關。

      不,憲法確實規定了有限政府的列舉權力,儘管有歐巴馬醫改案,這意味著政府只能做憲法允許的事情。
      您認為哪一類聯邦立法違憲?歐巴馬醫改?羅伯茲忽視立法文本的決定是令人憎惡的,但這並不能否定提交人的論點,因為這是國會民主黨起草立法的缺陷,而不是他們能夠制定此類立法的前提。

      我並不認同撒克的論點,但它的寫作方式足夠嚴肅,當我不再沉迷於下一任總統將用他/她非常慷慨的權力對世界做什麼時,我會再次考慮這個問題。外交事務和國家安全。

  4. 吉姆·科斯格羅夫
    十月19,2016 11處:50

    廢話。作者,甚至不是律師,更不用說憲法學者,本質上認為,為公共福利徵稅和支出的權力意味著無限的立法權,考慮到第九修正案(這裡沒有提及???)和第十修正案,這不僅很奇怪,而且列舉權力清單。

    正如筆者所認為的那樣,聯邦政府沒有也從未擁有過普遍的「警察權力」。

    大多數「彈性」是透過左派關於商業條款的修辭遊戲而發生的,毫無疑問,由於法院超出了所有理由地擴大了「州際」和「商業」的含義,該條款的範圍比起草者想像的要廣泛得多。

    不,憲法確實規定了有限政府的列舉權力,儘管有歐巴馬醫改案,這意味著政府只能做憲法允許的事情。

    當然,只有國會才能宣戰並發行公共貨幣…

    允許聯邦權力不斷擴張的是左翼解釋學,以及權力中心渴望更多權力的不可阻擋的趨勢。

  5. 傻我
    十月19,2016 04處:18

    看起來該網站正在被劫持......

  6. 克里斯·丘巴
    十月18,2016 14處:28

    非常發人深省。我唯一的反駁是,為什麼我們需要在 1900 年代初期批准徵收所得稅,除非政府是有限的?其實我以前就聽過這個說法。

    好吧,現在我知道了。在第十六修正案之前,如果徵收所得稅,則必須根據各州的人口平均分配。因此,第十六修正案的存在對有限政府來說畢竟不是一個好的論點。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ixteenth_Amendment_to_the_United_States_Constitution#Text

    做得好。當然,我們的政府必須在特定的規則和結構內運作,我們談論的是對其徵稅、制定聯邦計劃和法規的權力的限制。我將不得不重新審視這篇文章。

  7. 比利金
    十月18,2016 14處:21

    根據《邦聯條例》,各州已經建立了有限的中央政府,但這並沒有發揮作用。憲法的全部目的是提供一個強而有力的政府。

  8. 賴特
    十月18,2016 12處:47

    如果我敢的話。憲法是重商主義者為了自己的目的而製定的。他們沒有為那些非他們同類的人提供人權的想法。這就是為什麼西裝今天變成了直筒夾克。正如克林頓/川普的慘敗所表明的那樣,需要進行認真的選舉改革,首先要採取反腐敗措施。

    • 肯特·博特
      十月18,2016 14處:14

      制憲者無法或不願超越他們自己的白人男性鼻子……無論如何想像,他們都不是高貴的人。此外,並不存在真正的“聖書”,只是歷代人們為了宣揚自身利益而寫的一些好小說。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