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央情報局分析師保羅·R·皮勒(Paul R. Pillar) 表示,善意的立法將允許9/11 家庭起訴沙特阿拉伯,指控其在恐怖襲擊中所扮演的角色,但個人起訴外國政府的原則卻充滿了問題。
作者:保羅·R·皮勒
美國參議院最近通過了 法案 被稱為“打擊恐怖主義贊助者正義法案”的法案引起了那些希望看到國會採取任何重大兩黨行動的人的歡呼。該法案旨在修改現行有關主權豁免的法律,使美國公民更容易將外國政府捲入9/11恐怖攻擊告上美國法庭;沙烏地阿拉伯是未透露姓名但顯而易見的目標。
正如丹尼爾·德佩特里斯 (Daniel DePetris) 在他的資料中所說 片 關於這個主題,“誰會不支持給予 9/11 家庭一定程度的正義呢?”但共和黨人約翰·科寧(John Cornyn)和民主黨人查克·舒默(Chuck Schumer)在參議院一致同意推動的這項法案,即使在目前經過修改和淡化的形式下,也提出了一些考慮因素,而那些獲得兩黨同意的人似乎沒有仔細考慮。
主權豁免概念背後有充分的理由,該概念被納入將要修訂的已有數十年歷史的成文法。這些原因不僅適用於恐怖主義,也適用於其他主題。原因涉及美國政策的有效性,而不僅僅是符合習慣國際法。
針對外國政府的訴訟會影響對外關係,並實際上成為訴訟發生國外交政策的一部分。如果外交政策要有連貫性,它就必須是政府決策部門的產物。它不可能是個別訴訟必然偶然的產物,個別訴訟的發生取決於個別申訴人的主動性,其結果取決於個別案件的事實、個別律師的技能以及個別法官的司法理念。碰巧得到案件。
不滿情緒通常也流向兩個方向。互惠和報復因此成為考慮因素。該法案的起草者似乎沒有充分考慮其他政府在處理他們或他們的公民對美國的投訴方面可能會採取什麼措施。
透過外交而非試圖透過法院單方面處理對外國政府的不滿,是本國政府在所有懸而未決的問題上發揮一切可用影響力的唯一途徑,並以此盡可能有效地實現自己的國家目標。
這些目標本身可能涉及國際恐怖主義。一個例子是 阿爾及爾協議 它是解決 1979 年至 1981 年德黑蘭人質危機的工具。該協議的一個關鍵條款是,伊朗和美國同意結束雙方針對對方索賠的單獨訴訟。
不管人們對《阿爾及爾協議》有何看法——其中的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不好的氣味,包括伊朗政權操縱與美國大選週期相關的談判時機的方式——它們都救回了美國人質。難道這些國際恐怖主義受害者人質的自由不應該得到與其他恐怖主義受害者家屬未來可能得到的賠償一樣多的考慮嗎?
外國對公民個人造成的傷害與涉及這些國家的更廣泛的外交政策考慮之間總是存在權衡。恐怖主義只是外國政府政策與本國公民所遭受的傷害(包括致命傷害)之間的一種可能關聯。
例如,外國的污染友善政策損害了其他國家人民的健康。對於任何實行徵兵制度的國家來說,個別公民可能會因其他國家的過錯而被迫參加戰鬥並在戰爭中死亡。鑑於向不承認作出判決的法院管轄權的外國政府收取費用時經常遇到困難,訴諸個人訴訟往往不是伸張正義的最佳方式。
至少有兩個原因,目前法案中涉及的恐怖主義事務的實質問題不太具有可審理性。原因之一是法院適用的證據標準與行政部門決定適用的證據標準不同。第一個比第二個要求更高。
外交政策中的許多行政部門決策都涉及必須在面臨很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做出選擇,這與在法庭上證明無可置疑的事情有很大不同。在處理個別恐怖分子嫌疑人時,這種差異始終存在。
除了國會的抵制之外,這也是歐巴馬政府未能清空關塔那摩拘留設施的原因之一。關於一些被拘留者的信息足夠多,出於行政部門的謹慎考慮,他們如果被釋放將會面臨危險,但沒有足夠的信息或正確類型的信息來作為確保法庭定罪的證據。
涉及司法性的另一個原因涉及相關國家參與的性質。沙烏地阿拉伯的政策和做法,特別是其對宗教意識形態的使用,多年來助長了極端和不寬容的伊斯蘭主義,包括在 9/11 襲擊中表現出來的暴力形式。事實上,沙烏地阿拉伯在這方面的政策所產生的有害影響遠遠超出了 9 甚至國際恐怖主義的範圍。這些問題成為美國對沙烏地阿拉伯政策的重點是理所當然的。
但沙烏地阿拉伯政策與 9/11 之間的關聯比通常構成的侵權行為更為普遍和間接,而侵權行為可以成為令人信服的訴訟的基礎。儘管沙烏地政權對瓦哈比主義的處理產生了種種惡劣影響,但該政權與 9/11 行動之間並沒有公開的直接聯繫。一個不受歡迎且適得其反的結果是,有人試圖就此事提起訴訟,然後由於缺乏適當的證據而敗訴。
因此,參議院通過的法案是一項令人感覺良好的措施的另一個例子,該措施得到了廣泛的政治支持,但如果它得到實施,就會帶來重大問題。該法案涉及的兩個諷刺和矛盾之處強調了這一觀察。
一是參議院的行動是在 決定 美國最高法院維持國會先前一項法案,該法案涉及國家資助的恐怖主義受害者賠償問題 出 當事人的手中,並由決策部門決定。
該具體案件涉及伊朗央行的資產是否適合伊朗客戶黎巴嫩真主黨在 1980 年代為恐怖主義尋求個人賠償的訴訟。其中兩名法官持反對意見,因為正在考慮的法規縮短了未決訴訟,使國會看起來好像是在命令法院如何裁決其面前的案件。但最高法院的大多數成員都同意國會和歐巴馬政府的觀點,無論已經提起任何訴訟,這都是決策部門應該決定的適當事項。
另一個諷刺和矛盾之處在於,許多支持科寧-舒默法案進入法庭以應對國際恐怖主義的人長期以來一直宣稱恐怖主義是“戰爭”而不是“犯罪”,並儘最大努力防止被指控的恐怖主義行為的發生。恐怖分子免於在聯邦法院受審。儘管聯邦司法系統一再證明它非常適合公平審判並有效懲罰個別被指控的恐怖分子。
現在,透過試圖讓各州成為同一聯邦法院系統中民事訴訟的被告,法院正在承擔一項他們不適合的工作。國家不能被送上被告席或接受盤問,它們的案件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外交政策問題。這種使用和不使用法院的結合——對各州進行審判,但不對個別嫌疑人進行審判——這一切都是落後的。
Paul R. Pillar 在中央情報局工作了 28 年,成為該機構的頂級分析師之一。 他現在是喬治城大學安全研究的客座教授。 (本文首發為 博客文章 在國家利益的網站上。 經作者許可轉載。)
雖然我能理解你的觀點,但私人公民起訴其他政府與披露對公共安全至關重要的資訊的可能性所帶來的整個困境是領導層慘敗的結果。
美國領導人一直將沙烏地阿拉伯視為友好盟友,而不是對恐怖分子瓦哈比政權實施嚴厲甚至嚴厲的製裁,瓦哈比政權幾乎人人都知道是恐怖分子,傳統上在伊斯蘭教中被視為宗教異端。可以這麼說,也許那些美國領導人害怕揭發同路人。
歷屆美國政府都出於石油、影響力(在西方實力衰落的時期)、搖擺不定的中東政策以及最重要的是保護只有猶太人的以色列等原因而迎合這個奇怪的集團。
那麼,該如何擺脫這個困境呢?
根據我對美國憲法以及現有國家和國際法律框架的了解,我認為本屆政府或下一屆政府都無法逃避將沙烏地阿拉伯因 9-11 事件提交某種法庭並實施制裁的義務。另一個選擇是沙烏地阿拉伯繼續自由地組織和利用社會中最糟糕的渣滓來獲得它想要的東西——正如它在敘利亞、伊拉克和其他地方所做的那樣。
我們至少能做的就是找出我們中間的「伊斯蘭」中心(根本不是伊斯蘭)、沙烏地阿拉伯控制的清真寺和國際青年組織,並將它們列入製裁名單。有些穿著這些衣服的人應該被逮捕——相信我,證據並不缺乏。美國和歐盟每一次接觸沙烏地阿拉伯的舉動都必須受到密切關注。它們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沙烏地阿拉伯人如何在幾十年來深入世界上幾乎每個國家。
沙烏地阿拉伯只是一個用石油錢搭建起來的紙老虎,沒有實體經濟。但這並沒有降低它對公共安全的危險。這隻紙老虎恨不得被吹走。
9/11 家屬能否就美國在恐怖攻擊中所扮演的角色起訴美國?
去 RationalWiki 聽聽對 9/11 陰謀論者的揭穿,如果你對這個網站的評價因此而“暴跌”,那麼你就是小氣,如果你對讀者群的評價也暴跌,那麼你就是一個白痴,因為大多數時候讀者對這類文章的回應都是支持9 真相運動的評論。 11/9真相運動提出的觀點已經被駁斥了一千遍。
正如文章所說,國內法院無法裁決此類問題。如果必須起訴外國政府,美國必須簽署《羅馬條約》並接受國際刑事法院對其行為的管轄權。但相反,美國威脅要攻擊海牙國際刑事法院對其公民定罪:一些冷靜的觀察家。
美國法院並沒有表現出自己能夠公正地判斷任何事情:他們只是專門在黨派決定後尋找貌似合理的藉口。司法部門的主要技能是律師,他們在說謊,他們的個人哲學否認憲法權利。否則就太天真了。
這項法案來自一個拒絕承認或尊重國際刑事法院的國家,是某種國際法的嘗試嗎? (例如;參見 https://consortiumnews.com/2011/06/05/american-exceptionalisms-hypocrisy/ )相反,美國倒行逆施者通過了一項法律,規定他們將使用武力來找回任何被本法院指控/定罪的美國公民。
如上所述,這確實是“…又一個讓人感覺良好的措施的例子,它獲得了廣泛的政治支持,但如果頒布的話,將會帶來重大問題”,就像9/11 後通過的“愛國者法案”一樣。XNUMX.
為什麼剛剛通過的立法將可能/即將公佈的 28 個經過編輯的頁面與家庭成員是否可以起訴沙烏地阿拉伯的問題結合起來?這是兩個單獨的討論。為什麼 28 頁的發表會成為主權豁免利弊的爭論的焦點?一個是阻礙另一個的藉口嗎?
28頁的公開和起訴權是兩個完全不相關的問題。
有人可能會爭辯說,如果國會成功通過立法以保護沙特,政府將更傾向於不解密 28 頁。
政府對有能力對文件進行分類的安全機構擁有完全控制權。該財團先前曾發表文章稱,無論如何,這 28 頁內容只會對沙烏地阿拉伯造成部分損害,因為調查本身受到阻礙,因此尚無定論。然而,美國政界人士對沙烏地人如此放心,他們會設法避免讓沙烏地人感到尷尬。這完全是一場大型歌舞伎舞蹈,國會要為一項注定失敗的立法上演一場關愛美國公民的大秀;並不是說我憤世嫉俗或什麼的。
在民事法庭起訴主權政府,讓美國的法律體系看起來像委內瑞拉的法律體系,沒有正當程序,無非是袋鼠法庭。這個過程可以與喬·史達林的表演審判相媲美。我們已經在針對伊朗的兩項民事法庭判決中沾沾自喜。我們創造了一個漏洞,可以起訴國務院「恐怖分子國家名單」上的國家,這是令人憎惡的。
看看發生了什麼,伊朗甚至沒有出庭為自己辯護,儘管他們本可以提出多個很好的論點。為什麼不?因為這樣做就意味著承認訴訟程序的有效性和管轄權。如果英國或以色列受到這樣的訴訟,我非常懷疑他們是否會因為同樣的原因出現。所以我們在這裡進行法律程序,沒有絲毫正當程序的藉口。
對外國政府的製裁。應該屬於國務院或國會的職權範圍,並不是說他們會做出更好或更公正的決定,而是因為至少它會被視為政治決定。它不會披上法院裁決的外衣,而這會破壞我們的法律程序。
以下是對瓦哈比教派(沙烏地阿拉伯版伊斯蘭教)的解釋,以及它為何如此危險:
http://viableopposition.blogspot.ca/2016/04/wahhabism-backgrounder.html
特別有趣的是,正如希拉里·克林頓所說,美國將沙烏地阿拉伯視為“當今世界面臨的許多關鍵問題上的親密戰略夥伴”,因為它是許多這些關鍵問題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