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誓言「透明」的歐巴馬總統上任後,他領導了美國歷史上最不透明的政府之一,隱藏了公眾需要知道的信息,並毀掉了那些敢於與公民、前中央情報局官員分享一些秘密的政府官員的生活。約翰·基里亞庫說。
約翰·基里亞庫
切爾西·曼寧的律師正在為漫長而艱難的鬥爭做準備 上訴 這名前士兵的間諜罪。這並不容易:最高法院過去曾多次有機會裁定《間諜法》違憲(事實確實如此),但沒有這樣做。希望法院能夠清醒過來。是時候廢除《間諜法》了。
《間諜法》於1917 年制定,旨在打擊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的德國破壞分子。該法僅更新過一次,即1950 世紀XNUMX 年代初,當時正值朱利葉斯·羅森伯格和埃塞爾·羅森伯格的審判引起軒然大波。
事實是,《間諜法》幾乎從未被使用過。至少在巴拉克·歐巴馬就任總統之前是這樣。你看,從 1917 年到 2008 年,《間諜法》只被用來起訴未被指控援助外國的個人 XNUMX 次。但自歐巴馬總統就任總統以來,其司法部已對九人提出間諜罪指控。
這些人中沒有人向外國勢力提供或出售機密資訊。沒有人以任何方式尋求個人利益。相反,他們被指控向新聞界或學術界傳遞法規所稱的「國防資訊」。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都是 因舉報而被起訴.
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所做的就是舉報的定義:他們揭露浪費、詐欺、濫用或非法行為的證據。我就是其中之一。我被指控犯有三項間諜罪。由於告訴媒體美國在世界各地的黑人場所折磨囚犯,而且酷刑是美國政府的官方政策,我被判處 30 個月監禁。我服役了23個月。
司法部決定對這些人提出間諜指控 愛德華·斯諾登 根據同一法案,歐巴馬政府對人權和公民自由活動人士採取鐵腕政策的另一個例子。
但也有其他情況。國家安全局 (NSA) 高級主管湯姆·德雷克 (Tom Drake) 揭露了一項非法且浪費的攔截美國公民通信的計劃。他沒有去找媒體。他去了國家安全局監察長、總法律顧問、五角大廈監察長,然後去了國會監督委員會,就像他應該去的那樣。他的獎勵是 10 項間諜指控,所有這些指控最終都被駁回,但直到他失去了工作、房屋和養老金。
國務院分析師史蒂芬金 (Stephen Kim) 因與福克斯新聞記者談論北韓問題而被捕,隨後對間諜指控表示認罪。這是他工作的常規部分。一名政府官員稱金正恩被判給福克斯的罪名是「一個什麼都沒有的漢堡」。
但這並沒有阻止司法部強迫金就一項重罪認罪,導致他入獄一年半。金還失去了工作、房子和家人。他的妻子離開了他,搬回了韓國。雪上加霜的是,作為認罪交易的一部分,金不得不站在法官面前說:“我不是舉報人。”
歐巴馬總統利用《間諜法》起訴那些他想限制舉報的人。但還不止於此。的目的 間諜 起訴該行為會在個人、職業和經濟上毀掉舉報人。它的目的是向任何考慮向權力說出真相的人傳達一個訊息:挑戰我們,我們將摧毀你。
間諜法指控對一個人生活的影響被視為叛徒、被家人和朋友迴避、招致巨額法律費用,這些都是該計劃的一部分,目的是嚇唬其他人,以免他們揭露政府的浪費、欺詐、濫用職權和非法行為。它迫使舉報人陷入個人毀滅,削弱他的力量,以至於他願意承認任何罪行,以使案件消失。我知道。這正是發生在我身上的事。
2012 年初,我被逮捕並被指控三項間諜罪和一項違反《情報身分保護法》(IIPA) 的罪名。 (我是美國歷史上第二個被指控違反 IIPA 的人,該法律的目的是用來對付像 菲利普·阿吉,他在 1960 世紀 XNUMX 年代寫了一本書,列出了數百名中央情報局臥底官員的名字。)
我的兩項間諜指控是我與《紐約時報》記者和美國廣播公司新聞記者關於酷刑的對話的結果。具體來說,我被指控提供給記者的機密資訊是這樣的:中央情報局有一個抓捕或殺害蓋達組織成員的計畫。這是正確的。中央情報局在我的案件中辯稱,我們在 11 月 XNUMX 日襲擊事件後尋找基地組織戰士的事實是最高機密。嚴重地。中央情報局「解密」這些資訊只是為了起訴我。
我沒有向記者提供任何機密信息,只提供了一位前中央情報局同事的名片,他從未做過臥底,當時在私營部門工作。另一項間諜指控是向美國廣播公司新聞台的記者提供同一張非機密名片。所有三項間諜指控最終都被撤銷,但只是在我同意認罪之後。我同意入獄 30 個月,以免冒著如果在審判中被判有罪的話可能被判入獄 45 年的風險。
這就是司法部所做的。它會提出大量指控,以便該人承認任何罪行,從而使案子不了了之。相信我,很少人會冒45年的風險。這就是為什麼政府有一個 定罪率達98.2%.
(順便說一句,當薩達姆·侯賽因在上次總統選舉中獲得98% 的選票時,我們向國際社會尖叫,說選舉被操縱了。當司法部贏得98% 的選票時,我們說他們都是天才。)
那麼,為什麼要先指控檢舉人犯罪呢?華盛頓經常發生洩密事件。但那些讓政府看起來不錯的洩密行為卻從未被起訴過。前國防部長、中央情報局局長萊昂·帕內塔自吹自擂 暴露了身份 殺死奧薩馬·本·拉登的海豹突擊隊成員在向聽眾發表講話時的照片,其中包括不明身份的人。
這違反了《情報身分保護法》。在中央情報局出版物審查委員會批准之前,帕內塔還與出版商分享了他的回憶錄。這正是本屆政府對間諜活動的定義:與無權接收國防資訊的人分享國防資訊。
前中央情報局局長大衛·彼得雷烏斯向他的女友提供了機密信息,其中包括臥底官員的姓名。然後他就此事向聯邦調查局撒了謊。但他被允許承認輕罪。他沒有受到《間諜法》指控。
歐巴馬政府所謂的「網路安全沙皇」詹姆斯「霍斯」卡特賴特將軍據稱告訴《紐約時報》,白宮是震網病毒發布的幕後黑手,該病毒攻擊了伊朗核計畫中使用的電腦。這也是間諜活動的定義。
但為什麼卡特賴特沒有被起訴呢?除了在媒體上被稱為歐巴馬總統最喜歡的將軍之外,卡特賴特的洩密事件也讓白宮在對付伊朗方面顯得友善、強硬和積極。所以沒有任何指控。
就我而言,起訴是對我的懲罰,因為我揭露了中央情報局的酷刑計劃,並向媒體證實,美國政府確實在從事酷刑,儘管政府提出了相反的抗議。
歐巴馬幾乎一上任就向檢舉人宣戰。一些調查是在布希政府期間開始的,湯姆德雷克的案件就是如此,但《間諜法》案件僅在歐巴馬執政期間才被起訴。事實上,前司法部長 埃里克持有人 2015 年初卸任前表示,希望起訴更多洩密案件。
這項針對舉報人的政策決定帶有現代麥卡錫主義的味道。華盛頓一直需要一種「主義」來對抗,它可以像旅鼠一樣團結公民來反對這種思想。首先是無政府主義,然後是社會主義,然後是共產主義。現在,這是恐怖主義。任何以保護人權或公民自由的名義公開舉報的人都會被指控幫助恐怖分子。
舉報人得到國際特赦組織、人權觀察或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等組織的支持並不重要。政府只是對舉報人進行瘋狂指控:“他在幫助敵人!” “他讓我們士兵的生命處於危險之中!” “他手上沾滿了血!”然後,到了審判的時候,間諜指控總是被撤銷,或是被駁回。
《間諜法》的另一個問題是它從未被統一實施。 1917 年該法案通過後,美國社會主義領導人尤金·V·德布斯 (Eugene V. Debs) 立即因批評美國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決定而根據《間諜法》被捕入獄。他從牢房裡競選總統。
近一個世紀後,當 國家情報副局長透露了金額 儘管俄羅斯、中國和其他國家幾十年來一直在尋求這個數字,但她在一次考慮不周的演講中透露了高度機密的情報預算,甚至沒有收到一封譴責信。當媒體報導這一消息時,中央情報局只是簡單地將其視為「意外」。
2012年,當一名白宮調度秘書向數百名記者的電子郵件名單公佈了中央情報局駐阿富汗高級官員的名字時,白宮稱其「無意」並繼續前進。
歐巴馬政府的間諜起訴是出於政治原因的政治行動,並由政治任命者執行。結束這一行為或任何政府濫用《間諜法》的唯一方法是重寫法律。它是如此過時,以至於它甚至沒有提到機密資訊;分類系統尚未發明。該法律仍然如此寬泛和模糊,以至於許多法律學者認為它違憲。
結束這種對正義的嘲諷的唯一希望是廢除《間諜法》並頒布新的立法來保護舉報人,同時允許政府起訴叛徒和間諜。然而,這需要國會的領導,而這是很難實現的。
像已故參議員丹尼爾·帕特里克·莫伊尼漢(Daniel Patrick Moynihan) 和弗蘭克·丘奇(Frank Church) 以及在1970 世紀XNUMX 年代大膽接管和改革情報界的已故眾議員奧蒂斯·派克( Otis Pike) 等巨頭早已不復存在。在國會山莊有人開始理解國家安全舉報人的正義概念之前,幾乎不會有任何改變。
媒體也可以發揮作用,但迄今為止,它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視了。這個角色是報告和調查舉報人揭露的違法行為,而不是他駕駛的汽車類型、他戴的眼鏡品牌、他在哪裡上的大學,或他的隔壁鄰居對他童年的看法。
舉報人所報告的對我們公民自由的攻擊太重要了,不能將離奇的訊息變成瑣事。畢竟,政府正在監視我們所有人。故事應該是這樣的。如果國會不能或不願糾正這個錯誤,最高法院就必須糾正。
約翰‧基里亞庫 (John Kiriakou) 是華盛頓特區政策研究所的副研究員。他是前中央情報局反恐行動官員和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前高級調查員。 [讀者支持新聞是本作品的起源出版物。看: http://readersupportednews.org/opinion2/277-75/33288-focus-if-congress-wont-scrap-the-espionage-act-maybe-the-supreme-court-will]
美國憲法序言說:
「我們美國人民,為了建立一個更完美的聯邦,建立正義,確保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禦,促進普遍福利,並確保我們自己和我們的子孫後代獲得自由的祝福,並為美利堅合眾國製定這部憲法。”
定義了美國憲法的等級結構:「我們人民」被定義為憲法的製定者,憲法是「…為了美利堅合眾國」。
正是這種結構的等級制度將我們人民(每個人,單獨的,而不是像社會主義國家那樣的集體[我們主權的個體性源自我們的“無罪推定”基本原則,該原則構成了對每個人是負責控制自己,並且因為被認為這樣做而被認為是無辜的])優於我們的政府和我們的治理。換句話說,正是這種等級制度使我們的政府和那些參與美國治理的人成為我們人民的公僕。
考慮到這一點,就可以看出所謂「間諜法」的根本缺陷:僕人怎麼可能合法地向他的主人隱瞞資訊?僕人怎麼可能製定規則或法律,授權他自己(僕人)向他的主人(或者在這種情況下,主人)隱瞞資訊?
唯一的辦法當然是透過僕人推翻階級制度,顛倒僕人和主人的角色,推翻政府形式,顛覆美國憲法。
是否有任何理由將《1917 年間諜法》用於那些故意、知情、自願和故意幫助和教唆敵人的案件(“敵人”必須通過實際、正式的方式進行正式定義) ,國會宣戰),據我所知,它被使用的案例,特別是在它歇斯底里地開始的時代,是為了讓反對者保持沉默,他們的目的是改變自己國家的進程,而不是幫助任何敵人或國家。敵人。為了避免該法案的適用,所有早期的旨在壓制政府政策批評者的申請都是非法的,即使該法案本身並不違法。
在當前時代的應用中,如果該法被用來通過起訴來迫害“舉報人”,而受迫害方的明確、明顯和無可爭辯的意圖是向公眾(即人民)提供信息,則該法不適用顯而易見:人民,如果他們是主權者,正如美國憲法在其序言中首先定義的那樣,他們就有權獲得和接收所有信息,而政府,他們的僕人,則無權獲得隱瞞信息。事實上,這種扣繳的犯罪行為就是公務員扣繳。不法行為是洩漏資訊。公務員對他們的主人——人民——的資訊進行「分類」、囤積、扣留和保密,而人民作為美國憲法結構的主權者,在法律上有權獲得這些資訊。
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舉報人是在做正確的事,而不是做錯事。那些保守秘密的公務員,以及那些起訴正義舉報者的人,其實都是做錯事的人,至少應該以叛國罪被起訴。
叛國罪不被定為不叛國罪,因為最高法院的判決可能不會裁定叛國罪:美國憲法並未將最高法院法官置於憲法法律之上。只有人民才能凌駕於憲法法律之上,因為憲法法律不是人民的法律,而是他們的政府的法律,是他們創造和批准憲法的政府的法律。
正如所指出的,美國憲法中的人民是由他們自己、每個人、他自己和她自己來統治的,並且,當存在某種行為問題時,這種行為不是未來的潛力,而是已經參與的,透過將問題提交給一個人來解決。由同行組成的陪審團,他們決定的不是實際有罪或無罪,而是被告方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適當地控制了自己。
現在的美國政府,如今起訴舉報人,顯然與美國憲政的規範和形式相去甚遠。他們的活動是叛國、叛國。
我在 TRNN 上看到了你與 Paul Jay 的系列節目,並對你的可信度發表了一些負面評論。我並不後悔我的評論,但從那時起我改變了主意,現在看到你在我所知道的最值得信賴的期刊之一上寫的文章,讓我更加信任你,並對你的痛苦表示同情。我聲援你的同胞,例如你在文章中提到的那些人,並支持一些組織,如 Truthout、Truthdig、FAIR、CMD、TRNN、freepress 以及其他關注善政和適當新聞問題的組織。我最近向新聞自由基金會匯了一點錢,立即收到詐騙警報,並接到 MasterCharge 的電話,詢問我是否進行了這筆交易。我不能說,這是否是為了確立一個事實,以便在以後的間諜指控中使用,抑制再次這樣做的傾向,或者只是擔心我的健康。我正在用另一張卡嘗試同樣的事情,只是為了調查目的。我祝福你在至少重寫《間諜法》以符合現代和基本人權的努力中取得成功,正如你所知,這些權利的好壞取決於執行這些權利的政府。
確實如此,但聯邦司法機構對美國利益造成的蓄意損害比其所有軍事敵人的總和還要多。最高法院本身就是披著旗幟的叛徒,應該根據《間諜法》被起訴。當然,雖然聯邦索賠法院對行政和立法部門做出了裁決並判給了損害賠償,但司法部門從未對自己定罪。制衡機制從來沒有針對司法機構實施過,因為當時只有12 個司法機構(而今天有900 個),人們只是假設他們會遵守“良好行為”,這是憲法中提到的唯一標準,從未定義或定義過。實施的。但無論如何,我計劃在未來幾年內對他們提起訴訟,並將增加叛國罪和違反《間諜法》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