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希經久不衰的戒嚴理論

未能追究任何人對酷刑負責的原因在於9/11 事件後的非凡法律理論,這些法律理論使總統在“戰時”擁有全權,並在美國建立了相當於戒嚴的法律,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今天,書中寫道退役陸軍少校托德·E·皮爾斯。

作者:托德·E·皮爾斯

23年2001月XNUMX日,法律顧問辦公室發表了一份法律意見,如果大多數美國人意識到其全部意義,他們將會感到震驚。從國防部及其國家安全局(NSA)在美國進行的軍事監視行動來看,從表面上看,它仍然有效。這 意見 標題為:“使用軍事力量打擊恐怖活動的權力” 在美國境內」(原文強調)。

到底是什麼法律顧問辦公室(簡稱「OLC」)做出如此大膽的舉動?這是司法部的一個秘密辦公室。 OLC 的目的很簡單。它是白宮事實上的法院,負責裁決界定聯邦政府日常運作界線的法律問題。無論是總統任命的最高官員還是最低級的官僚,遵守 OLC 意見的政府官員通常不會受到以後的起訴或責任。

2008 年權力交接期間,當時的候任總統巴拉克·歐巴馬 (Barack Obama) 和喬治·W·布希 (George W. Bush) 總統都在白宮。

2008 年權力交接期間,當時的候任總統巴拉克·歐巴馬 (Barack Obama) 和喬治·W·布希 (George W. Bush) 總統都在白宮。

也就是說,如果律師提供“善意的法律建議”,而不是事實上只是遵循命令將其他犯罪行為“合法化”,那麼官員就可以免受影響。這種受到污染的「善意法律建議」將無法保護他們的客戶。律師不能幫助犯罪,當他們幫助犯罪時,即使是 OLC 律師也可能因故意幫助策劃或實施犯罪而受到起訴。事實上,一名律師因犯下戰爭罪而在紐倫堡受到起訴。

撰寫OLC 關於在美國境內使用軍事力量的意見的律師是羅伯特·德拉亨蒂(Robert Delahunty),他現在在明尼阿波利斯聖托馬斯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律”;約翰·尤(John Yoo)又回來教授同樣類型的“法律”。 ”,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博爾特法學院。 「同樣的法律」意味著他們獨特的信念,即總統作為「總司令」擁有類似獨裁的權力。

這就是“統一行政理論”,這是前副總統和酷刑愛好者迪克·切尼自伊朗門事件以來一直推行的一種完全不美國、違憲和法外的意識形態。在其他國家,特別是1933年至1945年的德國,公民生活在獨裁統治下,正如德國猶太律師所描述的那樣,這被稱為「特權」政府。德拉亨蒂和柳都繼續致力於透過撰寫大量的法律評論文章來推廣這一激進的法律理論,使其受到尊重。

爭論的焦點是,由於這些特權,總統不受任何法律的約束,無論是憲法還是國際法。 23 年 2001 月 XNUMX 日的意見尤其危險,因為它實質上授予了總統戒嚴令,即有權在憲法之外採取行動。

重申一下,OLC 的結論是,總統擁有憲法權力,可以使用武裝部隊對那些被視為恐怖分子的人採取軍事行動 在美國境內。 因此,“只要武裝部隊正在履行軍事職能,這些行動通常就不會受到第四修正案的限制。”

這是一個令人恐懼的前景,因為第四修正案保護我們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這可能導致任意逮捕。 (第四修正案規定:「人民有權保護其人身、房屋、文件和財物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不得簽發任何搜查令,但有合理理由並有宣誓或誓言,特別是描述要搜查的地點以及要扣押的人或物。”

此外,德拉亨蒂和柳表示,恐怖分子在美國大陸境內活動,並“將自己隱藏在國內社會和經濟中”,這使得他們很難被識別。按照這個邏輯,現在每個人都是「嫌疑犯」。

此外,他們寫道,9/11 造成了一種「戰場已經發生並且可能發生在美國本土內部分散地點和間隔的情況」。因此,打擊恐怖主義的努力可能不僅需要通常的戰時國內事務法規,還需要通常在國外發生的軍事行動。”

德拉亨蒂和柳的這一觀點構成了戒嚴狀態的法律基礎,布希政府認為這意味著他們可以在美國憲法之外但在美國地理區域內作為「軍事國家」進行反恐「戰爭」。其運作方式與穆巴拉克領導下的埃及和皮諾切特領導下的智利合法典範的做法一脈相承。

布希官員辯稱這是出於必要,但事實上這是錯誤的,因為美軍不是也不應該被視為反恐力量。軍隊的存在是為了防禦外國軍隊的攻擊,而不是執行反恐所需的警察工作。但正如我們所看到的,當一支軍隊控制一個國家,佔領它,如伊拉克和阿富汗,或者以色列佔領巴勒斯坦,它就會對居住在那裡的平民實施戒嚴,換句話說,軍隊作為一個獨裁統治,或者正如我們最高法院所稱的“軍事統治”。

因此,在撰寫授權戒嚴的意見時,德拉亨蒂/柳聲稱,第四修正案的保護不適用於美國的國內軍事行動,無論公民身份如何。他們寫道,聯邦武裝部隊在認為有必要時必須自由使用武力,而不受第四修正案的限制,「即使武力會故意針對已知的公民」。

此外,作為對憲法的最後一擊,德拉亨蒂和柳表示:「第一修正案的言論和新聞權利也可能服從於成功發動戰爭的壓倒性需求。 「當一個國家處於戰爭狀態時,許多在和平時期可能說的話都會對其努力造成很大的障礙,只要人們還在戰鬥,他們的言論就不會被忍受,而且沒有法院可以認為他們受到任何憲法權利的保護。 ’”

OLC 的這項意見為布希政府隨後採取的所有違憲行動奠定了基礎。今天,歐巴馬政府仍在繼續他們的主張,即總統可以在沒有任何正當程序的情況下用無人機殺死美國公民,無論是在美國境內還是境外

(第五修正案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然而,2011 年16 月,出生於美國並受過教育的安瓦爾·奧拉基(Anwar Al-Awlaki)在美國對也門的一次無人機襲擊中成為目標並被殺害。同樣在無人機襲擊中喪生的還有薩米爾·汗(Samir Khan)。奧拉基XNUMX 歲的兒子、出生於丹佛的阿卜杜拉赫曼·奧拉基(Abdulrahman al-Awlaki) 下個月在也門與表兄弟參加燒烤時死亡。有關殺戮的更多信息,請參閱調查記者傑里米·斯卡希爾(Jeremy Scahill ) 的報道 美國的骯髒戰爭 or 民族, 24 年 2013 月 173980 日)http://www.thenation.com/article/XNUMX/inside-americas-dirty-wars。

它還將解釋美國國防部下屬國家安全局目前對美國公民採取的軍事行動違反了第四修正案。

這一觀點的成果可以從中央情報局失控中看出,參議院情報特別委員會主席黛安·范斯坦(Diane Feinstein) 於2014 年底發布的酷刑報告摘要中展示了這一點。這份摘要中描述的酷刑行為是戰爭犯罪,因為這些罪行是在 2001 年開始的戰爭背景下實施的,並且與戰爭有關。

但戰爭罪犯,其中可能包括一些律師,可能認為這些戰爭罪行的肇事者無需承擔責任,因為他們是教授的一部分,並受到教授的保護。

麥可·格倫農 介紹 在他的書中被稱為“雙重政府” 國家安全和雙重政府, 並在一篇同名文章中。格倫農的書公開出版了一些人多年來已經知道的內容,並以所謂的主流形式出版。中央情報局和其他國家安全機構構成了一個“深層國家”,在公眾視野之外運作,而且正如我們現在所知,不受憲法限製或監督。

但除了讓美國走上永久戰爭的道路並摧毀民主、經濟和憲法之外,深層政府內部的人還有機會透過將國家置於「戒嚴法」之下來進一步保護自己的權力。儘管我們通常不會看到軍隊在街上控制和監視我們,而且大多數公民也沒有感受到戒嚴狀態的影響,但隨著國家安全局現在法律允許的持續監視以及潛在的潛在威脅,戒嚴狀態確實是有效的。1021 年 《國防授權法》(NDAA) 第 2012 條規定的軍事拘留。

儘管這些法規似乎批准了所設立的基本軍事權力,但這並沒有改變其「戒嚴法」的本質。每當軍隊對文官行使權力時,就會存在戒嚴法。 1942 年,德威特將軍下令將日裔美國人撤出西海岸,這是一項戒嚴法案,但這一性質並沒有改變,因為國會批准了該法案,對違反德威特命令的行為進行了處罰,這讓後來的恥辱。

在二十一世紀,當軍隊(國防部的國家安全局)被賦予監視民眾(美國)的軍事使命時,戒嚴法就被有效地實施了,這與美國和伊拉克入侵伊拉克時被賦予的使命相同。美國國家安全局的任務是監視伊拉克平民。

在美國,國家安全局的任務是監視我們在通訊中表達的所有想法,就好像軍隊正在進行反叛亂行動一樣。明尼阿波利斯反戰活動人士正在接受大陪審團的調查,這是一個國家實施戒嚴時所發生情況的一個例子,巴勒斯坦裔美國人拉斯米婭·奧德因其非暴力政治活動而受到迫害,這些活動批評了中東的外交政策。戒嚴法並不要求只有軍隊才能執行,民事執法機構也可以執行。 [欲了解更多信息,請參閱 stopfbi.net 和 uspcn.org。]

雖然似乎撤回了 23 年 2001 月 XNUMX 日意見的部分內容, 2008 年 OLC 備忘錄 從根本上證實了23年2001月XNUMX日意見的含義,但提出在依賴該意見之前「應適當謹慎」。

因為一切都處於保密狀態,我們無法知道當前的解釋,除了我們知道國家安全局/軍方仍然通過我們所有的通信監視我們,並且 1021 年 NDAA 第 2012 條仍然作為公法記錄在案,規定軍事拘留“等待根據戰爭法處置」。

對於那些懷疑這是否構成戒嚴的人來說,哈佛大學的查爾斯·費爾曼(Charles Fairman)是二戰戒嚴的積極倡導者,他被認為是戒嚴專家,他於1942 年撰文,證明戒嚴包括將日裔美國人驅逐出西方是合理的。海岸行動是在德威特將軍的軍事指揮下進行的。

費爾曼引用了二戰時期夏威夷戒嚴法的這一常規方面:「不應針對武裝部隊成員以履行職責為幌子的任何行為,或針對從事國防重要活動的任何人員採取任何行動此類僱傭範圍內的任何行為;這樣的人也不應該受到缺席判決,或者被傳喚作為證人。”

自2001年以來,我們在無數針對不同國家安全官員的案件中看到了這項原則的適用,這些案件通常以「國家機密」為由被解僱,而這可以被認為是酷刑者所依賴的。

這並不是這個曾經被認為是開明民主國家的「雙重國家」的第一個例子。 1939 年,一位德國猶太裔律師恩斯特·弗蘭克爾 (Ernst Fraenkel) 在一本同名書中寫道:“戒嚴法規定了第三帝國的憲法。”弗蘭克爾將德國政府分為「特權國家」和「規範國家」。特權國家構成德國戒嚴狀態下的國家的一部分,並由安全機構管理。德拉亨蒂和柳仍然主張的特權是戒嚴法,或是我們最高法院曾經描述的「軍事統治」。

但我們不需要讓我們的國家像德國一樣跌入深淵,甚至成為一個不那麼嚴重的版本。我們不需要再放棄憲法權利來換取“安全”,因為我們知道,壓制言論、恐嚇公民實際上只是為了保護那些推動美國發展的“深層政府”無能者。陷入深淵,儘管與德國的例子不同,但仍然是深淵。

我們要做的就是要求追究責任,從酷刑實施者及其法律支持者開始,無論他們是誰。要求我國政府對我國政府犯下的這些戰爭罪行承擔責任,或呼籲可能願意對戰爭罪行主張普遍管轄權的國際組織和外國。

這就是將戰犯奧古斯托·皮諾切特繩之以法的原因。戰爭罪沒有時效限制,因此,在酷刑實施者和實施者對《酷刑報告》所顯示的戰爭罪追究責任之前,我們絕不能放棄。我們不能做的更少,除非我們希望子孫後代對我們提出要求:我們為什麼不做點什麼?

托德·E·皮爾斯(Todd E. Pierce),美國陸軍少校(已退役),2008 年2012 月至2011 年2008 月在軍事委員會辦公室首席辯護律師辦公室擔任辯護律師。他曾在代表關押在關塔那摩監獄的三名客戶的辯護團隊中任職古巴納莫灣。他是美國訴易卜拉欣·阿爾·庫西 (Ibrahim al Qosi) 案的共同律師,後者在服刑兩年後於 XNUMX 年 XNUMX 月返回祖國。他繼續擔任 XNUMX 年軍事委員會對 Ali al Bahlul 定罪上訴的聯合律師,華盛頓特區巡迴上訴法院已根據憲法撤銷了對他的三項定罪中的兩項,其中一項仍在審議中。 [本文原刊於《婦女反對軍事瘋狂》 通訊.]

1 條評論“布希經久不衰的戒嚴理論

  1. 護士
    一月5,2015 16處:05

    以下連結似乎已損壞:

    http://womenagainstmilitarymadness.org/newsletter/2014/07winter_II/constitution.html

    (感謝您的發帖,否則我肯定會錯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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