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殼會危及美國國家安全局的間諜活動嗎?

馬喬裡·科恩(Marjorie Cohn) 表示,儘管共和黨控制的美國最高法院在黨派和意識形態問題上經常以5 比4 的分歧,但反對政府對個人隱私進行電子入侵的共識正在形成,這可能預示著國家安全局間諜活動的麻煩。

作者:瑪喬麗‧科恩

在最高法院做出的最重要的第四修正案裁決之一中,所有九名法官都同意涉及兩個伴隨案件的意見, 萊利訴加利福尼亞 美國訴伍裡, 警方在讀取被捕者手機上的資料之前通常需要搜索令。

這項決定很可能預示著當國家安全局 (NSA) 元資料收集計劃的合憲性問題不可避免地出現在法院面前時,法院將如何裁決該計劃的合憲性。

美國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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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警察進行第四修正案搜索或扣押時,總是優先使用搜索令。但是,多年來,法院對搜索令要求規定了某些例外情況,包括合法逮捕時的搜索。

1969年的案例 奇梅爾訴加州案 定義了該異常的參數。合法逮捕後,警察可以搜查被逮捕者本人以及他直接控制的區域,以便他可以取得武器或銷毀證據。

四年後,在 美國訴羅賓遜,法院確認,合法逮捕附帶搜索是一條明線規則。這些類型的搜尋不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果逮捕是合法的,那麼隨之而來的搜索就不需要進一步的理由。在特定案件中,警官是否擔心被捕者可能攜帶武器或銷毀證據並不重要。

In 萊利/伍裡,法院拒絕將搜索事件適用於搜索被捕者手機上包含的數據的合法逮捕例外。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Roberts) 向法院寫道,將例外適用於搜查保護官員的實物和防止銷毀證據的雙重理由,不適用於手機上的數字內容:“當搜查時,不存在類似的風險。

此外,“現代手機作為一個類別,”羅伯茨指出,“所涉及的隱私問題遠遠超出了搜查香煙盒、錢包或錢包所涉及的範圍。”針對政府聲稱對手機數據的搜查與對實物物品的搜查“實質上沒有區別”,羅伯茨打趣道,“這就像說騎馬與飛往月球實質上沒有區別一樣。”

事實上,羅伯茨觀察到,對手機的搜查通常會比對房屋的搜查向政府提供更多的個人信息,而房屋歷來受到最嚴格的隱私保護。

羅伯茨寫道,現代手機“現在已經成為日常生活中如此普遍和持續的一部分,以至於眾所周知的來自火星的訪客可能會認為它們是人體解剖學的一個重要特徵。”羅伯茲指的是當我們走在街上時,手機隨處可見。

但法院認為,雖然通常需要搜索令才能搜索被捕者手機上的數據,但在適當情況下,警方可以依靠緊急情況例外。例如,當嫌疑人正在給準備引爆炸彈的同謀發短信時,或者兒童綁架者的手機上可能有關於兒童位置的信息,或者情況表明手機將成為即將試圖刪除兒童信息的目標時。可以免除搜索令。

元資料收集

萊利/伍裡 意見為法院將如何裁決其他數位時代的隱私問題提供了見解。羅伯茨擔心,「例如,可以在支持互聯網的手機上找到互聯網搜索和瀏覽歷史記錄,並且可能會洩露個人的私人興趣或擔憂,也許是對某些疾病症狀的搜索,再加上頻繁訪問網絡醫學博士。

首席大法官可能描述的是國家安全局元資料收集計劃,該計劃要求電信公司每天產生我們所有的電話通訊。儘管政府聲稱它不會讀取這些通訊的內容,但它確實會監控發送者和接收者的身份,以及通訊的日期、時間、持續時間、地點和唯一識別碼。

正如羅伯茨在手機案例中指出的那樣,可以從這些數據中學到很多。致電提供墮胎服務的診所或訪問同性戀網站可能會洩露有關一個人私生活的私密細節。一個 URL,例如 www.webMD.com/depression,即使不檢查內容也可以包含重要資訊。無論我們使用手機還是電腦存取互聯網,都涉及相同的隱私考慮。

羅伯茨引用了索尼婭·索托馬約爾法官的同意 美國訴瓊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警察在汽車上安裝和監控 GPS 追蹤設備之前通常需要獲得搜索令。

索托馬約爾寫道:“GPS 監控可以產生一個人的公共活動的精確、全面的記錄,反映了有關她的家庭、政治、職業、宗教和性關係的大量細節。”美國地方法院法官理查德·J·萊昂 (Richard J. Leon) 也引用了索托馬約爾在 2013 年判決中的同意,即元資料收集可能違反了第四修正案(克萊曼訴歐巴馬).

羅伯茲和萊昂分別將手機搜尋和元資料收集與 1979 年的案例區分開來。 史密斯訴馬里蘭州,其中法院認為,電話公司使用筆式登記器來識別特定呼叫者撥打的號碼不需要任何保證。這 史密斯 法院得出的結論是,筆式登記器不是第四修正案的“搜查”,因此警方不需要使用搜索令或搜索令要求的例外情況。

為了構成“搜查”,一個人必須對隱私受到侵犯有合理的期望。法院表示,在 史密斯 一個人對透過電話撥打的號碼沒有合理的隱私期望,因為他自願將這些號碼傳輸給第三方(即電話公司)。

羅伯茲在聲明中表示 萊利/伍裡 判決:“警察搜查了伍裡的手機,這一點沒有爭議。”同樣,萊昂寫道,“筆記錄是否構成‘搜索’的問題與[元數據收集]案件中的問題相去甚遠。”

萊昂補充道,「現在的情況什麼時候政府監控能力的演變、公民的電話習慣以及國家安全局與電信公司之間的關係變得如此徹底不同於最高法院三十四年前所考慮的情況,以至於像史密斯這樣的先例根本不適用?不幸的是,對政府來說,答案就是現在。

如果法院的分析一致,它將確定政府收集我們所有的電子記錄與檢查我們手機上的資料涉及相同的隱私問題。元資料收集問題是否以及何時提交法院仍有待觀察。但手機判決以 9 比 0 的事實強烈表明,所有法官,無論意識形態如何,都非常關心保護我們電子通訊的隱私。

瑪喬麗·科恩(Marjorie Cohn)是托馬斯·傑斐遜法學院教授、國際民主律師協會副秘書長、美國全國律師協會前主席。她的下一本書, 無人機與定點清除:法律、道德與地緣政治議題,將於九月出版。 [這篇文章首次出現在《法學家》: http://jurist.org/forum/2014/06/marjorie-cohn-metadata-privacy.php]

3 條評論“手機殼會危及美國國家安全局的間諜活動嗎?

  1. 福音戰士
    七月2,2014 20處:16

    對「手機殼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局間諜活動?」這個問題的簡短回答沒有。這個問題可以概括為“法律定義是否會影響制度性違法行為?”答案是不行。再次。這是因為制度違規者已經從事了逃避法律要求的相互參照的活動。制度逃避者只是改變他們正常的逃避路線,以避免新的障礙或規避新的陷阱或現在已經被淘汰的路線。

    不變的是「可否認性」。只要一個機構能夠否認,它就可以否認足夠長的時間,以將興趣降低到不感興趣。還記得中央情報局販賣毒品嗎?雷根政府非法援助反政府武裝?伊拉克購鈾慘敗?伊拉克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無數的非法搜查和搜查等等。法律的定義以及合法與非法的判定是在一個完全不同的世界中進行的,與不法機構的運作者進行其高於一切法律的活動的世界不同。

  2. 塞萬提斯-萊昂
    七月2,2014 15處:27

    NSA從什麼時候開始遵守法律了?守法的日子已經過去了。

  3. tpmcord0XiRIqSbEGt
    七月1,2014 05處:28

    該案似乎涉及逮捕期間或之後進行的搜查。然而,美國國家安全局和其他機構正在逮捕先前尋求資訊。該決定並沒有真正明確執法人員可能認為什麼是「私人」。

    牛奶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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